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无锡市王某炜等贪污、受贿案办案感想
[2009年《法制日报》4月首期周末版、18日《法制网》刊发此文。参见:]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2009-04/02/content_1064028.htm
国企改制,是我们前所未有的事业,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一次利益再分配。在这样一场“饕餮盛宴”中,任何社会资源都将“本能”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中,力量的对比是很明显的。要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绝不能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绝不能将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等同于国有资产;要客观看等国企改制不规范操作的特殊背景,正确把握国家资产实现形态及保护措施的多元性。
——办案手记
近年来,笔者有幸处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程中的投资纠纷金额过百亿。在此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系由原国企改制所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往往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在战略投资人和以原资产出让方公司为代表(背后是政府及相关领导)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另一类是发生在原经营者接盘成为改制后的经营者后,与原国资代表机关、当地党委、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之间因各种矛盾与利益分配再分配冲突而引发。
在此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成为东道地政府动用公权力与改制后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博弈的重要手段。在西南某省,笔者曾承办一起因战略投资人所租凭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纠纷。某种意义上,该“破产”就是当地政府为解除租赁合同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因为该企业在战略投资人租赁前已停产近十年,租赁六年后年年有利润,上交租金数千万元,且带动当地相关一条龙产业已日趋成熟。但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班子调整以后,各方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当地针对投资人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为:一是宣告企业破产并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剥夺承租方在破产案件中的表决权;二是由原料供应商起诉承租方并查封其所有财产、帐户,而且原料供应商大多是分散而众多的竹农,政府以影响稳定为名可以大有作为;三是以承租方可能抽逃资金为由,寻着资金往来的关系,追查承租方所有的上游企业,使其整个企业集团陷于瘫痪;四是针对企业家个人以所谓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刑事立案;五是在谈判现场动用公安,迫使投资人在其准备好的合同文本上签字。东道地政府代表,挂在嘴头上的,正是“保护国有资产”。类似的情况,我在西北、东北和中南地区,同样不止一次地碰到。政府为“保护国有资产”,采取的措施都惊人的相似。
十年前,我老家江西的民营企业家、江西新大地的老总涂景新,因挂靠海南某国有企业戴上一顶“红帽子”,在企业经营红火之际,同样因为原单位主要领导调整后的矛盾冲突,被海口中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判死缓,妻子被判无期。2006年12月31日,经包括全国工商联在内的各方奔走营救,大成海南分所的律师参与,涂景新终因“证据不足”,被海南高院宣告“不构成犯罪”。但同时,完全由涂景新个人积累资产形成的“新大地”的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交由海南的国有公司——当然,这背后的利益分配不用去细说——应该说,这实在是太富于中国特色与时代特色的处理方式。
我近期在苏南地区所承办的王某炜贪污、受贿案,同样是将“保护国有资产”的矛头,直指改制后的企业家个人,以贪污、受贿将企业家个人判刑。同时,试图通过仲裁的方式,收回王某炜等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将其置于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之下,必须将其置于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之中。
国企改制,是我们前所未有的事业,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一次利益再分配。在这样一场“饕餮盛宴”中,任何社会资源都将“本能”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权项下的财产——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个人财产,不同的时国有资产背后强硬的国家权力后盾。在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中,力量的对比是很明显的。因此,国有资产的保护不可放松的,但更要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当前“国有资产保护”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
当前相当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领导、国有企业负责人,往往习惯或有意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从而使自己获得道义上、法律上的正当性与优越性,亦为其动用国家机器解决民事争议提供合法性。
国家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国有企业,则仅仅是国家所投资的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为国家机器为后盾,人为地制造国有企业地位的特殊性。
二是不能将国有企业法人独立财产等同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更多的是一个法律乃至政治的宽泛概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一种表现形态。但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作为民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厘清企业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基础。国有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成果,是国有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再由国家承担当然的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的基础。
三是正确认识国有资产实现形态的多元化
在国有企业法人财产中,国有资产表现表态既包括资产、资金,也商标、产权、商誉等知识产权,还包括债权、股权、期权、有价证券等多种形式。国有资产以一种表现形态转化为另一种表现形态,不能够当然地认为就“流失”了。
四是正确认识国有资产保护形式的多元化
保护国有资产,需要刑事、民事、行政等多元化的法律形式,切不可凡有矛盾,即动用国家“蛮力”,一抓了事。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看似高效,却从根本上与国企改革的发展目的和价值背道而驰。
五是妥善把握国企改制大背景的特殊性
国企改制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规范是必然的。在政府与企业家和谐合作的时候,很多东西不会以正规、书面的方式留下证据,操作方式也有当时合理但未必合法的东西。回过头来,以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为由,否认从现有证据和常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东西,只能说是一种权力“蛮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