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主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从规定的条文看,最高院对于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要求规定得虚之又虚,与“毫无意义的空气震荡”并无二致;赋予人民法院自身“收拾”记者的权力却是落得实而又实,而且赋予法院自身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法院赋予自身滥用内部规定拒绝甚至惩治舆论监督的巨大空间。
一个社会民主法治的基本标尺,就是舆论对公权力的监督。如果公权力机关都如此自我授权对付舆论监督,则实在是法治的悲哀。最高院如此自我授权式的规定,确实开了一个恶劣的好头。从西丰的公安进京抓记者的灰头土脸,到检察机关将记者抓起来并使记者成功获刑的伟大实践,再到法院如此制度化地公然自我授权有效地拒绝舆论监督,确实是当下法治明显退步的鲜明轨迹。]
附:相关报道
转自网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规定》明确,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规定》强调,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
同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3,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4,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