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中国大律师》专访吕良彪律师
篇章页:吕良彪 一九六九年六月生,江西永修人,先后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研究员,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硕士生导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应邀出访多个国家并受到中国总理温家宝、韩国总理韩德洙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尼迪大法官等国家首脑和知名法官会见。
曾赴国内外知名学府、论坛及知名机构和场所发表百余次演讲;出版物有文集《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名律师讲演录》、专著数部及散见于《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国律师》、《法律适用》、《法制日报》等的各类论文、评论百余种;多次参与央视《对话》、《法律讲堂》等栏目的制作与播出。
印象
与吕良彪律师的第一次见面,是在中国法学会与“神州法学大讲坛”主办的“2007企业法务管理与法律风险管理实务操作高层研讨会”上。尽管那时对他并不是很了解,但却被他的激情、学识与幽默所深深吸引。
后来,有机会读到他的文章、书籍、博客,透过字里行间,深切感受到这是一个情感丰富、细腻、爱思考、有个性的人。
当真正走近、与他面对面时,他温文儒雅,言谈举止中时时透出江南文人的大家气派;他从容不迫、旁征博引连续几个小时侃侃而谈,内容丰富,思维迅捷,学贯中西,风趣幽默又不失严谨;他行事有条有理、不急不躁。
和他深入交谈,他的思想、他的手势、他的表情、他的整个人,都会让你发现,这是一个思维缜密而又激情奔放的人。他是一个不断追求事业“新欢”的探寻者;是一个不知疲倦的“律师导师”;是一个自由自在的“精神贵族”;更是一位才华横溢具有预见力的“事业先知”。
和谐:生命中的永恒,成长中的快乐
“孝是立身之本,和乃幸福之基”、“常怀感恩之心,常守自律之德”
——吕良彪
在和谐社会诸多因子之中,家庭和谐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
幸运的吕良彪,从小就生活在一个充满了爱心、包容心、责任心的和谐家庭环境中。
吕良彪的父母亲解放前参加革命,后因历史冤案回到农村。那个年代,农村的生活很清贫而艰苦。虽然物质生活条件很差,但吕良彪的父母非常恩爱,他们没有吵过架,有的只是彼此的关怀、彼此的承担。
父亲是一个典型的知识分子,喜欢读书和思考。生活中,他寡言少语,但在教育孩子们学习知识的过程中,总会循循善诱并严格要求。多数情况下,他只用实际行动来表达对妻子、对儿女们的爱意以及对家庭的责任。
母亲是一个善良而伟大的女性。仁慈的母亲,独自承受着生活中的压力,用爱心给孩子们支撑起了一片天。母亲常说的一句话让吕良彪至今印象深刻:“崽啊,娘真怕带不大你。”年幼时他不懂母亲的意思,还以为是母亲担心他的身体太弱,不好养活。长大后,他才领悟到,原来母亲是担心自己的身体,怕不能养大儿子。每念及此,吕良彪总是情不自禁眼圈湿润。
吕良彪有两个哥哥、两个姐姐,家中最小的他,刚出生的时候身体很瘦弱,自然家人对他的关爱就多一些,哥哥姐姐们更是处处保护、照顾着他。受家庭环境熏陶,他常常一个人待在家中,有空就翻阅家里阁楼的书籍。吕良彪清楚地记得,他当时阅读最多的是许多与自然、生物、科学有关的科幻图书,还有中国古典四大名著、历史小说、国外的经典名著。小良彪时常让自己沉浸在书的世界里,与书中的人物同欢喜、共忧思。就这样,在农村生活多年的吕良彪,直到小学毕业还分不清楚鹅与鸭、韭菜与麦苗。
如今的吕良彪,很庆幸自己一直就拥有这种爱看书、爱学习的习惯。他更庆幸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造就了他今日温和的个性,追求和谐共融成为了他的人生理念。
“爱”与“被爱”,既是一种幸福、快乐,也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
懂事的哥哥姐姐们,为了分担父母的生活压力,缓解家庭的生活困境,他们始终坚持学习、奋斗不息。
比吕良彪年长十六岁的大哥做过裁缝、当过木匠,学过乐器,参加过文艺宣传队的演出,希望找到一条脱离农村、改变命运的出路。但在那个年代,没有一点社会关系,农村孩子要想脱离农村简直就是痴人说梦。无奈,十五六岁的大哥,通过招工去深山做了一名伐木工人,十七八岁又到造纸厂工作,并很快就做了车间主任。一九七七年国家恢复高考,哥哥姐姐们通过高考才得以相继离开农村走进城市。
吕良彪的父母蒙冤近三十年,终得以平发昭雪,现正作为离休干部怡养天年;大哥成为了学校文化大革命后最早的一批教授之一,学术成果在学校首屈一指,他所研制的绿色环保产品被应用于奥运工程。多年来,父兄身上那种坚持原则、宁折不弯的品格,一直就是吕良彪学习的榜样。现在,大哥在杭州的大学做教授,二哥则留在江西做教授,姐姐们也早已成为各自单位的骨干。
慢慢长大的吕良彪,时时处处都感受着快乐、恬静和幸福。读高中时,吕良彪认识了现在已是他人生伴侣的妻子——当时她可是吕良彪的老师——这段师生恋情也成为一段佳话。如今,他们的女儿已经十四岁了,刚刚考取了国外的全额奖学金,踏上出国留学的旅程。
今天,已经是全国知名律师的吕良彪谈起家庭,谈到父母、妻子、女儿、亲情,眼中满含深情: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当我想把父母接在身边好好孝敬时,才发现父母年迈体衰不想远行,这是做儿女心中的痛。”吕良彪眼角有些潮,“当然,我更清楚地知道,孝顺老人的最佳方式是自己努力做出一番事业,好好善待自己的孩子。父母对孩子的期望,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和寄托。”
初来北京时,为了能让父母经常看见远离家乡的儿子、了解儿子在北京的状况,吕良彪常常有意选择去中央电视台参与制作《为您服务》等各类服务性节目;直到有一天,通过央视《对话》栏目,老父亲看到儿子与中国有影响力的大人物一起讨论、发表建议,终于说出了这句话:“看来这小子算是在北京站住了。”
“孝是立身之本,和乃幸福之基”、“常怀感恩之心,常守自律之德”是吕良彪坚守的人生原则,正是这些优良的德行,让他在成长的道路上快乐地前行。近年来,吕良彪一直在律师界倡导和践行和谐执业的理念,这与他儿时的成长环境与经历有着莫大的关系。
华政:“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大学生涯
年轻的时候要树立理想,更要坚定追求理想的信念、积累追求理想的资本。 ——吕良彪
但凡中国的文人,都有种“天下己任”的志向与情怀,而且往往把这种情怀寄托在当大官、当清官、做大事、做好事上,吕良彪也不例外。小时候,他的梦想是将来能做国家总理;大学时,他的理想是做个大法官;今天,吕良彪更明白,无论选择哪种职业,他追求的人生价值都应该是:自由、独立、尊严、价值。
一个人价值观的形成源于他的生活经历和社会阅历。一次意外让吕良彪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改变。
读高三时,吕良彪意外地从三楼顶上摔了下来,严重的脑伤让他瘫痪过一些日子,在时而糊涂、时而清醒之中,他内心充满恐惧,不断地问自己:“我还能站起来吗?”但坚强的他不断地告诉自己:“我要站起来,我也一定能站起来。”就这样,吕良彪站起来了。他克服了内心的恐惧,凭着对生活的热爱,凭着坚强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站起来了。而且他带着病弱的身体,参加了人生最大的一次考试——高考。然而,这次意外却让吕良彪与他向往的北大、清华擦肩而过。
命运将吕良彪的人生轨迹定格在了华东政法大学。初入学时,他情绪低落,加之摔伤后尚未完全恢复、面瘫和行走不便的后遗症,使他感到很苦闷、失落,他陷入了人生的低谷。每每在大学周末舞会上拉着小提琴时,低沉、哀婉的琴声,总让他内心充满迷茫与惆怅;同时,这段日子也是一个适应和成长的过程。吕良彪凭着倔强和智慧,慢慢走出了心灵的低谷,开始融入到激情而青春的大学生活中,同时也收获着岁月给他的馈赠——成熟而自信。
吕良彪用华政精神、华政情操、华政知识与华政情趣总结自己的大学生活。
他当时的老师、后来华东政法学院的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曹建明曾经给过他一个座右铭:追求卓越。这是华政精神最好的总结。
吕良彪本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信条,努力培养自己宽广的胸怀,树立远大志向,自强不息去追求卓越。
大学四年中,吕良彪将几乎所有的课余时间都放在了大学图书馆里,从中国古代老子、庄子到现代的李泽厚,还有西方哲学大师苏格拉底、柏拉图、叔本华、康德、尼采、黑格尔德等的著作,他无不潜心研读。谈到读书,吕良彪眼睛顿时亮了起来,他说:“我现在还能准确背诵这些著作中的一些原文,这给我的演讲添色不少,也让我赢得了认可和尊重。”吕良彪即兴引用了培根关于读书的论述:“读书足以怡情,足以博彩,足以长才。其怡情也,最见于幽居独处之时;其博彩也,最见于高谈阔论之间;其长才也,最见于经天纬地之际。……”他如数家珍地娓娓道来。
吕良彪并不仅仅满足于书本上的知识,他还利用寒暑假的时间骑自行车万余里,到过很多地方进行社会考察。时隔近二十年后,当我们再次看到那些有如古董般的、微微泛黄的介绍信、社会考察证明时,仍然感到一种深深的震撼。
说起华政情怀,吕良彪十分动情,他告诉我们:“华政四年,给予的我很多,华政给我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敏捷的思维、开阔的视野、坚定的信念、健康的心灵。”正是在华政,吕良彪培养了自己的学习能力,掌握了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努力搭建起了自己的知识体系。他的综合修养大幅度提升,他能正确地看待问题,准确地分析问题;他学会了与人沟通,并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他说:“从天涯网上帖子中,我看到各个高校的学生对学校的评价,大多数的是对学校的不满与批评。当然这种批评与不满是一种正常现象,也是对学校发展的一种良好希望。但华政学生所表达出来的基本上是发自内心的对学校、对老师的那份挚爱、那份情感,这让我深受感动。从华政人身上,你能感受更多的是,他们拥有一颗感恩之心、宽厚之心。”这种感恩之心与自律之德是华政人很鲜明的特征,对每个华政人而言,华政是一份情愫,在每一代华政人身上传承。
人文关怀与艺术情趣相结合的华政情趣,让吕良彪的人生更加丰富、生动。与他同时期的华政人,至今对他当年留在大草坪上的美妙琴声仍记忆犹新。
“走出华政时,我已经从一个曾经迷茫的少年成长为一个具有独立思考、拥有成熟个性的青年。华政四年,还在于它教给了我独立而多元的思维方法、对法律的尊崇和对所从事法律职业的热爱。华政是我们永远的精神家园。”
律师──法官──律师:写在骨髓里的记忆
无论选择哪种职业,我所追求的人生价值都是:自由、独立、尊严、价值。
我曾经从一名律师成为法官,又从法官成为律师,如果未来有一天我能够通过法官选任机制从一名优秀律师成为最高院法官,那将不仅仅是我个人的幸事,更是中国法官选任制度乃至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 ——吕良彪
一个人的经历写进了骨髓里,不经意便会流露于眉宇举止之间。在交流过程中,吕良彪举手投足间的儒雅从容与深邃大度、眼神中透出的温和与刚毅、交谈时带出的谦谦君子之风与论及不平事时的不怒而威,时刻让我们感受到这是一个立体的、多维度的、爱憎分明而又充满智慧与谋略的律师。
从律师到法官,又从法官到律师的轮回,成为吕良彪一生都受用的经历,也为他事业的成功开启了大门。“如果将来有一天我从一名优秀律师通过制度化的选拔被选任为最高院法官,那无论于我个人,还是中国法治而言,都是一大幸事。因为从中可以体现出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吕良彪律师这样希望。
从华政毕业后,吕良彪开始做一名教师,随后下乡锻炼;一九九二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拿到了律师资格,遂转行成为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吕良彪对第一次做律师的总结是:学会思考、谋划;学会沟通、理解;学会策略、执行。
那是一段很艰难与无奈、也很单纯和快乐的日子:二十四岁时,吕良彪升格为父亲。为了给女儿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生活环境,吕良彪经常会去电台做主持人,给报社写专栏文章,以此来贴补家用。“也许为人夫、为人父,是最能让男人培养出责任感与成熟感的事情吧。”吕良彪在回忆这段往事时这样说。
因为当时法治环境所能够给予律师施展能力的空间很有限,出于对法官工作的向往,出于对女儿的责任,也希望年迈的父母不必为自己担心,最终,吕良彪于一九九四年以全省第一名的成绩通过选拔考试,跨入了省会城市中级法院的大门,完成了从律师到法官的第一次职业转变。
法院工作的八年时间,吕良彪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到单位最年轻的中层副职、正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路走来。他努力地工作和学习,汲取着经验,增长着智慧,体验着法律人诸多的快乐与无奈。他用了“三多”来概括这段成长和成熟的日子。
一是经历的事情多。吕良彪作为年轻的法官,参与过许多大案要案的处理。
八年间,他见证了对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的审判乃至枪决,作为审委会委员有机会参与处理了许多重大、疑难案件。他与各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人们交往,从中学会了真正用法律的思维和习惯思考问题、解决矛盾,学会了从案件的细节整理出案件的主线和逻辑关系,学会了用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和当事人,还让他学会了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这些都为他日后的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十八岁那年,吕良彪就担任了市政府的立法顾问;三十岁出头,担任审委会委员;还被选拔参与政府工作报告、党代会报告起草小组的工作;曾经担任电台、电视台的特约嘉宾,主持了上百期直播法律咨询节目;也曾到当地不少高校做过专题演讲。正是这些工作经历,让他开阔了眼界,形成了他综合、全面、均衡、高端切入解决问题的风格。
二是增长的知识多。在法院工作期间,吕良彪越来越发现知识的不足,认识到要用更多的知识来武装自己。于是,他决定继续深造,最终考取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他非常珍惜在武汉大学读硕士的机会,三年时间里,他掌握了更多的法学知识,从法学理论中更深层次地认识了法律的精髓,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结构,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硕士学位。
吕良彪不仅注重知识的积累,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这让他受益匪浅,不仅增长了阅历,还活跃了思维。有一次,武汉大学法学院举办博士论坛,邀请了十位知名的博士来做演讲,吕良彪做了一个即兴演讲,并对博士们的演讲进行点评。他超强的“忽悠”功力大家刮目相看。“这个很好的契机让我有机会得到老师、同学们的认可,也由此获得了更多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吕良彪很诚恳地说。
三是增长的见识多。在法院工作期间,吕良彪积极参加各种活动,有幸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考试选拔,入选首期“中国法官访美WTO研修团”赴美学习访问。在纽约大学法学院完成WTO专题研修,有机会在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中国驻美使馆等发表演讲,与国外同行们进行学术交流。多年后我们从录像和文字记载中,仍然可以看到那精彩的一幕幕交锋。
在中国驻美使馆,我们看到了吕良彪这样的演讲片段:
“至于美国式的自由与中国人的自由就更不一样了,具体有些什么不一样呢?我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吧。刚到纽约的时候,我们赶上了在中央公园的一场露天的音乐会,我和我的同事们也去听了那场音乐会。那天中央公园人真多,而人总是有自然需要的,但那么多的人聚在一起附近却只有一个公共厕所。我去厕所的时候,远远就看见女厕所这边排着老长的队,而男厕所那边则无人排队。我暗自庆幸地进入男厕所时却被吓了一跳。你们知道是为什么吗?(众人笑)
“你们会心的笑告诉我其实你们已经知道我要说的是什么。是的,我进入男厕所的时候居然发现有近一半女士在男厕所方便。(众人大笑)大家都是为了听从自然的召唤,由此也可见美国人的率性与自由。我本人对此完全可以理解,但在中国恐怕就不可能有女士进入男厕所这种自由了哟。当然,这更多的应该是一种文化碰撞(CULTRUE SHOCK)吧。
“中国有句古话叫:‘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想说的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应该有’。也许这个世界上,我们都应该对别人生存方式的选择多一些尊重,在我们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尊重别人按自己的方式去追求自由吧。”
在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我们看到吕良彪如此PK美国议员:
代表团访问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并受到隆重接待,委员会主席柯白先生在致欢迎辞时称自己曾任律师、教授、议员,却为始终没能当上法官深感遗憾。今天能够一下见到这么多如此年轻的中国法官觉得很荣幸,也有些不可思议。柯白先生那种美国式的优越感溢于言表,紧接着以长者的口吻说:我接待过你们国家的领导人,今天接待你们这些年轻的法官(说到法官他耸耸肩),没有给你们配翻译你们听不懂是很正常的。然后他说,听不懂就要勇敢地举手提问,千万别像这样(他做出一副不懂装懂的傻模样引来现场一阵笑声,有滑稽的笑、有轻视的笑、也不乏讪讪而无奈的笑)。然后他接着说:当年我在哈佛做教授的时候,就经常鼓励学生要勇敢地举手提问。
吕良彪律师以一种玩笑式的口吻说:“亲爱的教授先生,我们来美国后常听美国人引用亚里士多德的那句名言:‘同等事物不要区别对待,不同事物也不要同等对待’(DO NOT TREAT LIKE IN UNLIKE WAY,DO NOT TREAT UNLIKE IN LIKE WAY),据说这构成美国人公平的价值理念和WTO的哲学基础。我们虽然看起来年轻,但个个都是法官。我和我的同事们在没听清的时候,通常都是命令原告、被告或是证人重复他们陈述的内容的。所以亲爱的教授先生,您得耐心点,需要的时候我会给您命令的哟。”(笑声)
柯白先生顿感失言,笑着连声道歉,现场气氛友好而相互尊重。吕律师接着说:“我们之所以保持沉默有东方民族特性的成分,最重要的当然是语言障碍的存在,但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因为我们都是法官──要知道,法官应该多听、多想,然后做出一个裁决,而不总是说呀说呀说的,那简直像个律师了。”(笑声)
命运总是无常的,开始看似确定了目标或方向,也许就在一瞬间,在你面前就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一条路。“人的成长无法超越过程,期间可能还会走弯路、犯一些错误、经受一些磨难,我也一样,”吕良彪很坦然地说,“任何经历都是一种财富。我很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人,也感谢所有给我过历练的人。”
谈起由律师到法官、再从法官到律师的几番“折腾”,吕良彪深有感触:“法官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也是一个光荣的职业。当我决定辞职出来做律师时,家里老人给了我充分的理解与信任,妻子给了我巨大的鼓励与支持,孩子也很争气,没要我操什么心。我确实很幸运。”
中国正面临着一个竞争愈发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这是一个充分尊重和保护人的自我价值的时代。随着“官本位”意识的淡化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常因自身个性与官场规则格格不入而不快乐的吕良彪产生了重新选择职业的“冲动”;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吕良彪看到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感受到极富挑战的律师生涯对他的吸引;而八年来不懈的学习和积累,更坚定了他做好一个律师的信心。最直接的原因大致包括从美国学习回来后对机关的不适感、对继续待在江西的恐惧感、对法院仕途的失落感,尤其是对女儿未来生活的无奈感。“某种意义上,我是被穷出来的吧。”吕良彪半调侃、半感慨地说,“在法院时我每月收入不过两千来块钱,连请女儿吃一顿KFC都得下个决心奢侈一回。这可不是我希望的生活,而我又实在笨得学不会以权谋私。”
当然,如果还要吕良彪给出其他理由,那就是:“我渴望的是一种法律人特有的独立人格与品格,我渴望离开老区到北京来拓展自己的视野和天地,渴望以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堂堂正正地追求财富,追求一种有自由、有尊严、有价值的生活。我更希望自己能在律师生涯中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与人生历练,积累丰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不断走向卓越。我渴望自己能由一名优秀法官成为一名卓越律师,我更由衷地希望我们的法官也能来自卓越的律师。”
律师业务:从一千元到一百五十万的飞跃
律师要成为“多维度”而不是“单向度”的人,要均衡实现各方利益诉求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这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律师只有清醒而客观甚至是冷酷地看清一个行业,才可能在这个行业内真正有所作为。 ——吕良彪
“一九九二年,我在江西初为律师,感到非常不容易,也很艰苦。那时,律师职业不成熟,中国的法治环境不好,律师缺少应有的社会地位,年轻气盛的我,天真地相信律师是正义的天使,办案过程中总意气风发地驳得对方无话可说,可结果是困惑、矛盾、无奈。不过,那段日子也教会我做律师最要紧的一些东西:敬业、沟通、策略。
“记得当年我做律师时,承办过的第一个案子是一个本金一万元的催款案。那时我是坐汽车到县城,再搭拖拉机冒雨赶到乡里,然后是法庭副庭长骑着摩托车把我接到法庭,最后找到欠款人家中。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工作,当然还有法官的“面子”和后盾,债务人很快主动偿还了本金,我也说服当事人放弃了利息。双方当事人都很认可我的工作,那是我的第一笔律师费:一千块。”
让吕良彪印象至深的,有一起因地方官场斗争而人为“放大”出来的案件。吕良彪选择了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在法庭上力陈案件证据的不足、相互的矛盾、取证的违法以及公安、检察机关的刑讯逼供。面对公诉机关的职业威胁和法院对律师发言的限制,年轻的吕良彪毅然选择了退出法庭。该起案件引起了上级党委、人大的高度重视,最终二审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该案审判长在退休后回忆起当时情形,对吕良彪那种勇气和决断印象极其深刻。
吕良彪进法院前处理的最后一起案件,是省电视台被诉名誉侵权案。当时省电视台刚刚在全国率先开办一个新闻专题类节目评点社会热点事件。有一期节目,以农村来城的父母的口吻述说进城发财的儿子如何不孝,结果引起纠纷。吕良彪一直坚决反对媒体介入私人生活领域,但出于对这种新兴媒体报道形式的鼓励,还是承接了此案。同时,在双方矛盾激烈冲突时,他与法院同志加强沟通,一起对矛盾进行冷处理。先行修复了进城的儿子与农村来的父母间的关系,再对家庭关系各方、案件冲突各方进行调解,取得各方谅解,最终经调解妥善解决了案件。
“第一次做律师,让我学会了做律师应该是一个‘多维度’的人,绝对不能是一个‘单向度’的人。不能只单纯考虑自己的利益,还要看到对方的能量和利益,看到法官处理问题的角度、尺度和难度,均衡、和谐地实现各方利益。”
第二次做律师,吕良彪选择了北京。他把一切都留给妻女,身上仅带了三千元人民币,带着更多的是亲人们的叮咛祝福和爱人的深情注视,带着对社会现实的思考、对律师行业的思索和探究,登上了北上的火车,重新开始了他的律师之路。
虽然经历了“京漂”的种种艰辛与无奈,但到北京重新做律师比吕良彪预想的要顺利得多。吕良彪将这归功于自己遇见了很多真诚、热心而无私地帮助他的人们。吕良彪向我们描绘了钱卫清大律师将他接进德恒所的情形,刘继大律师用自己回国后辉煌的创业经历鼓励他一定能做好律师的情形,岳成大律师的热情指点和真诚邀请,以及于宁会长、李大进会长、邓甲明秘书长、李海伟副秘书长、里红副秘书长以及司法部领导一见如故的赏识与关爱。吕良彪特别向我们提到他的师兄——前《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先生,他时常布置任务督促自己努力思考,使吕良彪得以一步步进入现阶段中国律师表达与呐喊所能达到的最高端层面。吕良彪内心始终对这一切充满感激与敬意。
在北京,吕良彪很快完成了由法官向律师的转变、由机关人向市场人的转变、由权力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由法官职业向律师职业心态、方法的转变以及由诉讼为主的律师向诉讼、非诉讼业务并重的律师的转变。很快,吕良彪拿到了他到北京的第一笔律师费:一百五十万!
二〇〇四年,吕良彪应邀加盟大成律师事务所。在这里,吕良彪和律师界领袖级律师彭雪峰、海内外知名律师肖金泉以及钱卫清、徐永前、脱明忠、钱列阳等一批大师级的律师成为同事,共同打造着“大成”这一中国律师界的航空母舰,不仅使每一个大成人都深切感受到一种自豪感与归属感,也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拓展一条新的路子。
进大所,跟大律师合作,做大业务,见大世面,这是多少律师得花上漫长的时间才能达到的。吕良彪并没有因这些而沾沾自喜,他更加自律地承担起了一个律师的责任。他开始考虑律师的职业价值、职业智慧,并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律师只有清醒而客观甚至是冷酷地看清一个行业,才可能更好地在这个行业内真正有所作为。”
跨区域并购中的实战家
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
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对风险的浑然不觉。
法律理应是违法者头顶的达摩克斯利剑,更应是合法利益的守护神。
——吕良彪
吕良彪得到业界和市场高度认可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之一就是跨区域的投资并购,尤其是投资争端的调处,在这个领域中他稳扎稳打,把每场硬仗都打得漂漂亮亮、有声有色。
二〇〇六年,吕良彪接手了一个案子——西北某机电有限公司诉天津顶尖、正义(化名)两公司返还价值九千万元财产案。这样一个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复杂的并购纠纷大案,对律师而言,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一九九九年,西北某机电下属国企工程机械厂(下称青工厂)银行债务沉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企业面临破产,该厂脱壳成立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青工机械)。而此时,远在千里之外的天津,新组建成立的天津顶尖公司(化名),公司产品供不应求,发展前景美好,但因受厂房、设备等生产条件和技术工人队伍的限制,公司的发展受到了影响。
在两地有关方面人士的牵线搭桥下,二〇〇〇年十月十日,由天津方面由政府、企业组成的八人考察团抵达西北,对青工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双方都认为,这是一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机会,是一个创造东西部合作典范的契机。当日,两地政府相关机关及天津顶尖和西北机电四方进行了合作会谈。也就在当天,天津顶尖、西北某机电公司和青工机械签订《兼并协议书》:确定在青工厂和青工机械完全分立的基础上,天津顶尖兼并青工机械,承担起全部债权、债务,接受其法人产权及土地划拨使用权,安置职工一千名,注入启动资金一千八百万元;同时,天津顶尖出资八百万元收购破产后的青工厂的固定资产;完成兼并后,由天津顶尖和西北某机电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西宁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十月十八日,天津顶尖、西北某机电和青工机械签署《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并得到两地政府批准。
申请银行贷款没有成功的天津顶尖,面临高院的多次催促:尽快准备好收购青工厂破产的资金。为了维护整体大局,天津方拟将天津顶尖收购、兼并西北企业的工作,改为天津顶尖兼并青工机械,由天津方职工入股成立的天津正义(化名)出资八百万元收购青工厂,并征得了两地政府、法院同意。
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天津顶尖和西北机电签订《天津顶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兼并西北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协议书》。与二〇〇〇年十月十日的《兼并协议书》相比,只有一处内容变动:出资八百万元收购青工厂的固定资产的一方,由天津顶尖变为天津正义。同日,天津正义和青工厂破产清算组签订《天津正义科技有限公司收购西北工程机械厂破产资产协议书》。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八日,天津顶尖和西北机电在联合组建天津顶尖集团西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顶尖西北公司),其中包省财政厅划转到天津顶尖的六千二百三十一点一七万元净资产和西北机电持有的一百三十万元的股份。
协议签署后,天津方三百余名职工出资入股,对天津正义增资。天津正义及时按照《收购协议书》支付了八百万元现金;天津顶尖通过提供一千一百二十余万元现金以及价值七百余万元的产品方式,及时为所兼并的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同时,通过招聘接纳原青工厂和青工机械的职工九百二十七名;并开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市场营销网络、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和技术开发等多项工作。
公司成立后面临着恶劣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问题依然接踵而至:流动资金不足、企业资产不清、人才流失严重、产品结构调整无法进行……几年下来,企业并未有多大改观。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西北工厂数十名职工封锁厂门,不允许天津经营者进入厂区;次日,西北该省某副省级官员出面,称当地企业在天津方手中越做越差,还不如从前,责令天津方(包括天津顶尖、天津正义和天津顶尖西北公司)立即退出青工股份,由省政府接管。
九月十七日,政府成立工作组全面接管公司;后相继致函天津方解除原《兼并协议书》及《破产资产收购协议》。此后,青工股份被工作组以“托管”的名义,交由当地企业家经营。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西北机电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顶尖返还依《兼并协议书》取得的原属青工机械、价值六千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要求天津正义返还依《收购协议书》取得的原属青工厂、价值约三千万元的财产。
六月二十七日,在省高院民二庭的主持下,天津顶尖、天津正义、西北机电的代表,在北京进行了谈判。双方同意不再合作并努力协商解决纠纷,但在责任承担和清算方式等方面还存在着分歧。双方的巨大分歧在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三十日的庭审中得以展现。
这两天,新闻媒体的记者早早就等候在法庭外,内心愤愤不平的青工厂员工,随时都有可能给庭审现场增添难堪的气氛。在这样的氛围里,作为天津顶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正义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我们的主角——吕良彪律师,开始登场了。
听完原告律师的起诉状,吕良彪首先对青工厂的光荣历史和广大职工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深深的敬意,对新形势下企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表示理解与同情。同时表明现在天津,也有数百职工、数百个家庭因为此案面临同样的窘迫,双方应该完全可以沟通与理解,应该完全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在法庭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也相信广大职工群众能够谅解。以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寻求共赢的路径,是完全符合广大职工共同利益的。
吕律师的话很好地平息了法庭上的骚动。紧接着,吕律师给对方律师来了个“下马威”,质问对方所有那些厚厚的证据是什么时候提交给法院的。吕良彪出示了法院给自己的收据。法院收到当事人诉讼证据都会出具收条,如果对方不能出具这样的收条,就无法证明自己的证据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我方将拒绝质证。
这一下将对方打蒙了。最后,法院不得不出面解释,承认自己工作有疏漏,但声明肯定是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吕良彪没有再就此问题纠缠,因为目的已经达到。
就在对方稍稍松口气之际,吕律师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问题的关键:起诉无效!
本案中,与被告签订《会议纪要》、《兼并协议》等一系列文件的相对方均为“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并盖有该公司的公章;而本案原告却是另一个名为“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的民事主体。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显然存在问题。
第二次的庭审,法官出示了西北省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两家公司的沿袭关系,称主体问题已经解决,希望双方不要再就此进行纠缠。
而早在第一天庭审结束后,吕良彪赴省工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居然发现所谓的某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早在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已更名为机电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而此后长达六年时间里,西北方用于与天津方合作的,居然一直还是早已注销的所谓机电国有控股公司。更为惊人的,属于天津方的所有资产,居然被当地用于注册成立另一家公司。
吕良彪义正辞严地向法庭指出:控股有限公司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已不复存在,但二〇〇〇年十月十日和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兼并协议》,以及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解除协议的函》等文件,均以“控股有限公司”名义做出。也就是说,在西北机电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使用已经依法不存在的公司名称和公司印章与天津方发生经济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首先从程序和证据上发难,彻底打乱对方的诉讼策略,从根本上逆转了媒体指责天津方的态势。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吕良彪与法庭、与旁听职工群众,都进行了很好的沟通,与对方律师在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时,也在宣讲着法律的原则与党和政府的政策,有效地化解了职工心中被误导出来的怨气。
吕良彪指出,在被告天津顶尖、天津正义来到西北后,已经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情况下,合同相对方没有单方撕毁合同的权利,原告在自身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依然将自己的诉讼权利建立在单方撕毁合同的基础之上,进而要求返还财产,这样的前提是不正确的。
西北国有机电国有控股公司擅自撕毁协议,原告基于此主张返还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天津正义在收购破产资产后,已将相当部分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西北青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形成该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具备直接的可返还性。
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吕良彪运用高超的庭审艺术,无论是从论理、事实、证据方面,还是从法律技术上,紧紧吃住了过方。整个庭审的过程,吕良彪拿捏得恰到好处,他负责敬业的精神、准确的法律切入点、锋芒毕露而又峰回路转的辩论风格让两天的庭审精彩纷呈。
最后就连法庭审判长也表示,西北机电诉天津顶尖、天津正义返还财产案,牵涉到我国整个企业改制的大环境,以及破产的时候适用的是一部不太完整的《破产法》,引起的原因很复杂,不是一个诉讼程序就能根本解决的,希望原被告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从自己的利益,也考虑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或者自行和解。审判长和法官们都对吕良彪的胆识、敬业和高超的庭审艺术表示了极大敬意。
占据了法律上的主动后,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真正地解决问题,吕良彪一方面给企业出谋划策,选好了谈判的筹码,一方面利用各种资源与企业新老板、两地政府积极沟通与交流,从企业改制成败,跨省兼并收购成功、树立政府形象、安定职工人心、社会影响尤其是企业自身利益和风险分析等各个方面出发进行思考和努力。最终,经过多方的努力、法院的协调,双方达成了协议,履行了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诉讼充分沟通,均衡满足各方需求;律师和谐执业的智慧、高超的诉讼技巧、卓越的沟通能力都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得以展现。吕良彪本人倒并没有过于乐观,虽然律师的法律技巧促成了各方妥善解决了这一起矛盾,但国企改革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地方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恶劣,却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根本扭转。
“律师的敬业程度、处理矛盾的智慧与艺术,有时决定着一起案件的成败,从中也体现出律师的尊严与价值。”案件结束后,吕良彪有种啃完硬骨头的感觉,他总结了此类纠纷的特点:“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东部持续发展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并存的发展态势,招商引资成了地方政府相当重要的工作。在此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所谓‘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不当做法。这里面的原因很复杂,作为投资商的律师,往往是作为弱势群体与地方政府在打官司。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充分理解政府某些行为的出发点和无奈之处。同时,一定要占据法律上的主动。律师的价值绝不在于伤天害理地把该输的官司打赢,那样有损阴德;当然更不在于稀里糊涂把该赢的官司输掉了。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自身努力,在委托可能处于弱势时,在人们无法判断当事人谁更有理的时候,为自己的当事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吕良彪一语道出了诉讼最深刻的哲学:力的平衡,理的出现。处理这种涉及面广、背景复杂、利益巨大的案件时,仅有法律上的主动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媒体与领导的适度关注。这样,问题的解决才可能有一个相对公平的游戏规则。
近几年来,吕良彪成功处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程中的巨额投资纠纷数十亿元,摸索、总结出了许多调处此类矛盾的经验。
律师首先要有胆略与谋略。吕良彪向我们讲述了他在处理巨额投资纠纷过程中的一些逸事:
吕律师的一个客户在西南某省租赁了一家造纸厂。客户租赁时,该企业长期不能开工,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状况。客户租赁后,先后投资两个多亿进行技术改造与商业开拓,企业开始赢利,并带动了当地围绕纸浆造纸的产业链条和资源基地的形成。但在此时,当地政府换届,主要领导发生变更。新任领导考虑到企业因前期特殊情况造成巨额债务,希望通过破产使企业和地方经济卸下包袱。于是,在未征得承租厂家同意的情况下,二〇〇七年三月,当地法院强行宣布造纸厂破产,破产清算组以此为由解除与吕律师客户的租赁合同。
客户企业依法申报了六个多亿的破产债权,并对破产企业内由自己投资建成的价值六千余万的资产申报了物权。六月,吕良彪律师代表客户参加由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
债权人会议在当地法院的审判大厅召开,参加者有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和一百余名债权人代表,同时还有现场维持秩序的几十名法院工作人员,气氛并不宽松。让吕良彪深感郁闷的是,法官居然用当地方言主持会议,而且清算小组对于客户所申报的六个多亿债权以超出破产清算组规定时间申报为由不予认可。
吕律师当即要求法官用自己作为当事人能够听得懂的普通话主持庭审,同时指出债权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清算组无权自行缩短法定期限。
经过争取,法院认可了客户所申报的债权,但以新《破产法》相关规定剥夺了客户的表决权。吕律师继续要求法官讲普通话,同时指出法官的示范使原本讲普通话的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也开始讲当地方言了。这是对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漠视,是有违法律原则的。
法官:请你尊重法庭!
律师:请你尊重法律!
法官仍然我行我素用方言主持会议,吕律师也在此过程中不断指出破产工作中存在的违法之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当法院强行通过资产处置预案后,分别征求债权人意见,却不征求吕律师客户的意见。吕律师当即质问法官为什么不征求自己这一方的意见,法官说刚才已经解释过了。吕律师问法官解释什么了,因为当地方言自己根本听不懂,请法官务必用普通话解释清楚。
在此情形下,法官不得不用普通话向吕律师解释相关问题,并宣读了新的《破产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客户所申报的债权尚需经人民法院裁判确定,故不应享有表决权。
吕良彪表扬了法官的进步和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同时指出造纸厂三月一日已宣告破产,法官不应援引六月一日才开始实施的新法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就《破产法》的适用问题,吕良彪从法理上进行了准确阐述:破产法是一部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法律,程序性规定可以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适用;但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故以新法剥夺当事人原有权利是错误的。且所申报债权中,无一系经人民法院裁判确定的。要求法院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纠正前期破产工作存在的种种错误。
破产资产拍卖前夕,当地政府为了将客户所建成的物权一并列入整体拍卖,与当事人进行了谈判。吕律师在谈判过程中据理力争,力陈当地政府的种种不当之处,要求依法处理,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在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居然动用公安控制了谈判现场,并要对客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人员声称自己是在依法办案。对此,吕良彪愤怒了:在此等重要而机密的商业谈判场合,公安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赤裸裸的胁迫,是违法的。且公安系以“虚假注册”为由对老总采取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此种行为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追诉时效为五年,而注册行为发生在六七年前。公安无权以此为由,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当时公安同志也有些激动,不过吕良彪还是劝客户同意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因为一并处置对企业、对客户经济利益都不是坏事,而且老总个人人身安全是一个企业最为重要的安全保障。至于受胁迫所订立的合同,事后也可以根据证据,要求相关机关予以查处并宣告合同的无效。
“律师要有胆量,更需要对形势作一个现实的判断,给自己客户理性的建议,不能任由客户鸡蛋碰石头的冲动;律师要坚守自己的独立和原则,绝不能迎合客户。”吕良彪如是说。
吕良彪一直强调和谐与沟通,在处理这样一些巨额投资纠纷时,一定要能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地替当地政府考虑,替企业员工考虑。
吕律师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精彩的并购案例,囿于专业限制,我们听得不是很明白,但那些惊心动魄的描绘还是让我们听得很入迷,让我们深切感受到那些没有硝烟的战争,感受到作为调停人的律师的胆识与谋略。
做民族企业的保护神
跨国公司具有成熟的投资战略及为之服务的并购战略、舆论战略、买办战略。在这种博弈中,中国律师要具备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乃至政治的谋略与智慧,成为中国民族经济的保护神。 ——吕良彪
资本的跨国流动是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因素和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以加入WTO为代表的日益全面而深刻地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企业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中国资本融入全球化的最重要模式和途径。在此过程中,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合作方(博弈对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文化的多样性与非共容性等因素,都使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
吕良彪不仅加强了对跨国并购法律风险防范的理论研究,更在实战中运用高超的谈判技能调解了利迅公司并购纠纷案等一批跨国并购纠纷。实践中,他努力使自己成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守护者,在此过程中,他相继和GE等一批跨国巨头进行PK,代表中方与外方进行博弈。
“那真是件很‘带劲’的事!”吕良彪说。
二OO七年,他更是以过人的智慧和胆略杀入了举世瞩目的“达娃之争”。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娃哈哈美食城与新加坡金加公司(法国达能控股百分之七十、百富勤公司控股百分之三十)签订《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在合资企业中,中方获得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外方控股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亚洲金融危机后,百富勤未经中方同意,即将其在金加的股份转让给达能。金加由此成为达能全资子公司,达能因此持有娃哈哈合资公司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
合作过程中,中方以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作价一亿元人民币,其中五千万为出资,另由合资公司出资五千万向中方购买。同时,签订了作为合资合同附件的《商标转让协议》,由娃哈哈集团将商标权转让给合资企业。
自一九九六年起,娃哈哈集团先后多次向浙江省工商局、国家商标局请求向合资公司转让娃哈哈商标,但国家商标局一直未予核准。
鉴于商标转让的障碍,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于杭州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份合同有两个版本:一个是规定详细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详合同(或阴合同),另一份为用于报国家商标局备案的简合同(或称阳合同)。
根据双方合资的法律框架,娃哈哈企业实际上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是合资成立娃哈哈合资企业的中方各方股东企业;其二,是由中外双方股东及其指定者合资成立的娃哈哈合资企业;其三,是为中外方双方早已知悉并为合资企业进行代加工业务的娃哈哈非合资企业。
娃哈哈各类企业在宗庆后先生领导下得到惊人的发展。二〇〇三年,娃哈哈名列全国大型工业企业第八十九位,连续九年稳居中国饮料龙头地位。二〇〇六年,娃哈哈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分别占到中国饮料工业十强的一半以上,位列中国企业五百强第二百二十位,中国民营企业第十五位。
与此同时,达能出于其全球战略的考虑,在中国相继投资乐百氏、光明乳业、汇源、蒙牛、正广和、益力等与娃哈哈有激烈竞争关系的企业,已形成通吃中国乳品饮料行业七大龙头企业的态势。同时,派员兼任包括娃哈哈合资公司在内的多家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
达能在中国全面布局收购兼并多家同业公司后,出于自己单方面的战略私利,有意识地限制娃哈哈的扩张和发展,给合资公司的新产品开发与地区布局处处设置发展障碍。娃哈哈只能靠非合资企业的投资弥补损失。
自二〇〇〇年到二〇〇六年的六年当中,娃哈哈方面一直将非合资企业作为关联外包与协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达能方面投资不足的情况下,中方独立地承担起整个品牌系列产品延伸扩展的重任,实现了整个娃哈哈产业体系在本行业中的绝对领袖地位。这种发展模式和关联交易的现实状况,娃哈哈合资公司在历年审计中都做了明确披露,达能方面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质疑。
二〇〇五年,娃哈哈集团与员工持股系统的非合资公司发展到二十七家时,达能再次确认所有非合资企业的合法存在与合理经营,双方在品牌共同使用和企业协同发展上,没有任何分歧地达成了应有的共识。
二〇〇六年九月,达能方面提出用净资产低价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控股权。这种不公平收购被宗庆后先生断然拒绝。两个月后,达能有备而来,以最后通牒方式提出三点威胁:一是娃哈哈非合资企业私自使用娃哈哈商标违约,二是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同业竞争谋取私利违法,三是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设立境外公司流失国有资产违纪。甚至扬言,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要么屈从于达能收购,要么就被告上法庭,并让宗庆后先生身败名裂,在诉讼中度过余生。
二〇〇七年四月到六月间,达能在各级政府控告娃哈哈违约、违法、违规,给娃哈哈施加政治压力,指责娃哈哈向社会公布了更多的纠纷内情,还不惜混淆是非、造谣中伤,以莫须有的罪名在美国起诉毫无关联的宗庆后先生妻女,并通过多种渠道威胁娃哈哈,发表对娃哈哈员工与经销商的公开信,挑拨宗庆后先生与员工及经销商的关系,恶告宗庆后先生为个人的私利欺骗员工。
五月起,双方法律冲击日渐升级:
1.达能分别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在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和宗庆后先生个人提起了八项仲裁;六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宗庆后先生女儿宗馥莉小姐和妻子施幼珍女士提起一项诉讼;七月,分别在意大利和法国针对娃哈哈的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提起两项诉讼;九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项行政诉讼。
2. 二〇〇七年五月,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达能提起仲裁反请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合资公司关于选举范易谋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决议。
3.二〇〇七年七月,娃哈哈集团与部分小股东在沈阳、吉林、宜昌、桂林等地对范易谋、嘉柯霖、秦鹏等三人提起诉讼。
4、二OO七年十二月,娃哈哈集团工会在山东潍坊起诉达能侵犯合资公司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达能在合资企业内的股份。
吕良彪一直密切关注并潜心研究“达娃之争”。在第七届律师论坛上,他发表了题为《与狼共舞,我们准备好了吗?——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专题演讲,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在他所主持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分论坛中,更是将达娃事件作为论坛研讨、对话的重点话题,邀请相关企业家、知名教授、媒体代表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律师,深入研讨达娃之争,使人们从契约精神到中国民族产业的保护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维护,从跨国公司职业化的舆论战略与对并购规则非善意的熟练运用,到国人对中国相关产业整体发展的反思,对中国经济在融入全球一体化过程中遭遇跨国公司强权时的心态与策略,都进行了深入的反思与讨论。
鉴于吕良彪对于达娃之争深刻的法律分析与独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智慧,娃哈哈职工开始关注并认可他所做的工作。最终,娃哈哈企业员工通过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聘请吕良彪担任代理人,对合资企业两大股东间的纠纷进行调查研究,并代表职工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同时,在必要时代理诉讼并向国家相关部委就达能的并购问题提请进行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
吕良彪组织律师对达娃之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娃哈哈合资企业职工分析了两大股东纷争的由来、商标使用权属问题、两大股东涉嫌同业竞争的情况、作为公司大股东的达能在中国的投资情况、两大股东间所引发的诉讼、仲裁的现状和未来以及达能对娃哈哈合资公司及宗庆后先生个人所采取的秘密监视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事态发展的动向,提出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总体思路,以及以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前提和方向。
他通过认真研究,深刻剖析了跨国公司围绕其投资战略而熟练运用的并购战略、舆论战略、法律战略与买办战略:
达能通过投资中国乳品饮料行业七大有激烈竞争关系的龙头企业,试图将中国的乳品饮料产业纳入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为了控制中国市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投资战备意图,达能展开了多年经验积累所形成的并购战略:
其一,并购有激烈竞争关系的中国乳品饮料业的龙头企业并派员同时担任这些企业的董事,从而有效地掌握这些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在相当程度上掌控着中国乳品饮料业成为其全球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二,在股权安排上,以精心设计的并购条款,使刚刚面对跨国并购的中国企业家们无所适从,如控股金加公司并以金加公司为股东控股娃哈哈合资企业,再如通过“反稀释”条款增持汇源近的25%股份。
其三,通过多种方式取得公司法律上的和实际的控制权。
1、取得董事会的相对多数席位:娃哈哈合资企业中,达能占有五个董事席位中的三席;正广和合资公司中,中外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但达能方还是想方设法占有七个董事席位中的四席;
2、通过对董事会权限的设置(如规定对总经理的聘任由董事会简单多数决定)控制整个公司;
3、设定过高的任务目标,一旦中方管理者无法完成任务,即以此为由赶走中方管理者,控制公司,如“乐百氏”集团何伯权等被达能踢走即是通过此种方式。
其四,是商标、知识产权合作方面的陷阱。如与光明乳业合作时,达能允许合作方在有限的产品方面使用商标及相关技术等,当中方不慎违约使用商标及技术时不动声色,但是等到其需要增持股权时就会将此事拿出来要挟中方合作者,最终达到增持光明股份的目标;在与娃哈哈的合作过程中亦同样如此,通过签订与合同转让几乎相同的许可使用合同,使中方合作者很容易貌似违约,但达能同样不动声色,而是在希望低价强制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股权时才突然将其抛出,逼迫中方合作者就范。
这些手段在光明或娃哈哈事件上,达能都使用过;加之达能在中国投资有激烈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并购中国饮料行业多家知名龙头企业,以及并购后乐百氏等中国民族品牌的毁损,已经将达能的中国布局暴露无遗。”
吕良彪对达能作为跨国公司惯用的“舆论战略”也进行了深入剖析:
达能总是调动一切可能的资源为其谋取利益的最大化服务,例如当百事可乐可能进入法国市场并可能对达能进行并购时,达能在法国发动了一场对百事可乐的全方位抨击,使法国上至总统、议员,下至商家、百姓,都为保护达能这一法国民族品牌而同仇敌忾,最终使百事可乐退出法国市场。
而在达娃之争中,达能同样运用高超的舆论战术:
达能聘请了世界知名的公关公司,为其提供专业的舆论服务。在中国国内,在对娃哈哈、宗庆后的打击中,相当部分甚至主要的舆论指责,都是来自中国国内。究其原因,就在于达能成功地引导了中国的媒体。在国际上,达能通过舆论和诉讼,一再宣称其在中国可能得不到公正司法的保护,一再妖魔化竞争对手,既为自己争取舆论支持,也对中国司法形成压力。
对此,吕良彪律师在新闻发布会的书面发言中形象地希望达能正视“舆论泡沫”的功效,理性地尊重中国法律,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吕律师还精辟地分析了跨国公司的“买办战略”,即跨国公司以利益或其他方式雇用、影响当地人员为其服务,一般有两种:
其一是经济利益上的买办,这点很容易发现和理解。
其二是非直接经济利益上的买办,这其中也可分为两种:
1、利用东道国固有的社会矛盾,使部分人员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自觉不自觉陷入其中为其服务。典型者可通过某些扩大宣传,诱发某些人心底“仇富”等非理性状态,利用打击对象的竞争对手;或是创造一些氛围,激发某些想参与其中却无能为力的“小人心态”,让他们从道德层面去抵毁作为同行的专业人士。
2、利用东道国某些 “精英阶层”过于富于反思精神的思维方式,迎合这些人对所谓民族劣根性之类的深恶痛绝,将其置于思想者、反思者和正义坚持者的虚幻地位,使这批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为跨国公司的利益摇旗呐喊。
吕良彪律师对于达娃之争的法律分析,更是极富创新性,使娃哈哈握有打赢法律战的“撒手锏”:
其一,在程序上,吕良彪律师作为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的代理人,认为娃哈哈合资企业职工是公司的股东,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有权独立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当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殆于行使或无法行使追究侵害合资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责任时,工会、职代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有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这就将解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诉讼管辖权,交由中国法院行使。彻底粉碎了达能企图通过国际诉讼、仲裁人为将法律战复杂化的企图。
其二,吕良彪律师通过前期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法理分析,对双方所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1、商标转让以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条件,现有证据表明,国家商标局对于娃哈哈商标的转让申请“一直未予核准”,且达、娃双方对此均明确知晓。故商标转让合同已失去履行的基础,依法应予解除;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两个版本,其中未报备案的版本中规定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并无区别,属于规避法律的变相转让转让,属无效条款;当未报备合同与报备合同出现矛盾时,以报备案合同规定为准,而已报备案合同只是授予娃哈哈合资企业普遍的使用许可和再许可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补充协议》也对非合资企业的使用权进行了规定;
3、娃哈哈企业自始即由三种企业构成:一是合资企业股东;二是娃哈哈合资企业;三是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在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补充协议》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被称为“被许可的娃哈哈企业”。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一直为合资企业提供代加工的生产,产品交由合资公司统一销售,审计报告也包括非合资公司的生产。达能方一直知悉并允许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与合资公司间这种合作的存在。因此,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间并非竞争关系,而系代加工的关联交易。宗庆后先生服务于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亦不构成同业竞争。而达能投资与娃哈哈有激烈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显然已经构成同业竞争,且中国法院亦作出相应判决。
4、针对传言达能将大范围撤换公司经理人的不明智之举,吕良彪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作用公司大股东,亦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有意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达能若采取此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必须对此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达能方提起的诉讼、仲裁,其理由已不敢再坚持商标侵权,而是纠缠于宗庆后先生的同业竞争,以及作为大股东失去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指责合资公司沦为“空壳公司”。吕律师专业而精准的分析,通过各种途径传递至达娃之争双方最高层,对双方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法国总统萨科齐访华并主动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沟通解决达娃法律争执之际,智慧的吕良彪针对达娃之争冷静地发表了自己的法律分析,并提出了双方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思路。吕良彪呼吁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敦促公司两大股东以公司利益为重,真正拿出诚意,协商解决纠纷。他同时指出了以非法律方式彻底解决问题的几个方面:其一,双方和解,在对一些问题进行调整后继续合作;其二,双方解散公司和平分手;其三,引进战略投资,一方退出。他同时建议娃哈哈企业在适当的时候上市,以彻底解决公司经营机制,加强监督制约。吕良彪的建议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吕良彪提出以法律的、经济的、乃至政治的方式,全面应对跨国公司为实现其投资战略而挑起的法律战、舆论战、并购战、经济安全战来解决达娃之争。
吕良彪代表娃哈哈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建设性的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中国政府也更加认真面对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政府如何支持中国民族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
“达能娃哈哈事件,对于融入全球化过程中的中国企业、中国资本乃至中国政府而言,都是一个考验;对于国人的心态、舆论与传媒的成熟、政府管理社会的法治化与政绩考核机制的科学化,都带来了全面的挑战,也使我们的企业、我们的社会更趋成熟。同时,这一事件使我们这个民族对法治理念、契约精神乃至中国的民族品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如何正确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都能有更深刻的理解,从而促进社会的成熟与进步。” 而法律的策略、理性的分析、适时的表态、富于“杀伤力”的诉讼、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解决争议的谈判等等,吕良彪律师所作的努力,对于达娃之争的最终圆满解决,作出了一个中国法律人应有的贡献,体现出一个中国法律人的智慧、尊严与价值。
努力提升律师“社会影响力”
律师影响社会的基础是其掌控的社会资源,包括律师的“才”、律师的“名”与律师的“关系”。
律师影响社会打造品牌的基本模式有三:一是法律模式,即通过诉讼、非诉讼等律师法律职业的方式影响社会;二是政治模式,即律师通过成为或试图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以参与立法等其他方式参与宏观社会公共决策;三是文化的模式,即成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或成为公众意见的领袖。
——吕良彪
通过吕良彪律师办理的一个个案例,我们看到了律师谋略的价值,感受到律师运筹帷幄的尊严。
如今,吕良彪早已经脱胎换骨,他代理复杂的、值得骄傲的案子越来越多,目标客户也越来越多,在京城,他成为了一个神秘人物,并拥有了自己的一片新天地,但他并没有因此而沾沾自喜。相反,他变得更清醒、也更理性,他对于中国律师业的使命与发展,有着越来越深的思考。在“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他作为主辩手,以辩论的方式探讨“提成制”对于中国律师业发展的深刻影响;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他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上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作了高屋建瓴的演讲,并指导北京律师辩论队与上海律师辩论队进行辩论;在 “’2007中国律师精英论坛”上,他一针见血的指出:中国律师的营销不仅包括律师个体和律师事务所的营销,更应该包括律师行业的整体营销,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律师应更好地作出贡献,使全社会都能感受到律师的品味与价值。为了表彰吕良彪律师在倡导律师文化中所作的贡献,全国律协、《中国律师》杂志社授予他“特别贡献”奖。
十七大代表、全国律协常委孙发荣代表全国律协向吕良彪颁发“特别贡献奖”
他仍然保持一颗平和的心态,一直致力于律师行业的建设,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倾其所能,并执著地朝着高远的人生目标而前行——希望更自由、更独立、更有价值与尊严地追求自己人生价值。他常说的一句话是:“心态决定状态,定位决定地位,思路决定出路。”
一个人、一个群体影响社会的基础是他所能够掌控的社会资源。律师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强制性的权力,他们所拥有的只是一种表达权、请求权(往往还沦为“求情权”)。那么律师能有什么样的社会资源呢?吕良彪向我们讲述了律师的“才”、“名”与“关系”。
律师的“才”指的是律师的人力资本。不同的律师社会影响力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律师个人魅力与专业能力乃至气度修养的差异。有适于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工匠型”律师,也有为客户提供战略服务的“设计家型”律师;有适合做具体业务的“技术派”律师,也有更长于拓展业务、管理团队的“领袖型”律师;有成为客户办事员的“工具型”律师,有取得客户信任的“顾问型”律师,也有赢得客户尊重的“导师型”律师,还有与客户共同获得尤其是不正当利益的“伙伴型”乃至“狼狈型”律师。不同能力与价值取向,决定了不同律师的“才”。
这种人力资源包括“技精”、“道明”与“势高”:
“技”指的是一种专业技能,也就是指学习能力和习惯。技高的人法理知识精湛,了解该专业的法律、法规、行规,甚至是“潜规则”,成为一个“内行”,并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在法庭上,他们能把握庭审、引导庭审,他们能弄清楚当事人真正的诉求是什么,并且能注重具体的细节来解决问题。
“道” 指的是一种从容不迫、宠辱不惊、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人生智慧,并使之与专业技术达到平衡。处理纠纷、矛盾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不同气质、修养,体现不同的待人接物技巧。人要学会多维度地思考问题,谋求衡平;要树立一种和谐心态、建设心态,切忌受害者心态、敌人心态。比如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希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则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安全、稳妥地解决问题,此时,律师就需要以一种“平衡”的技巧满足不同的要求。一个好的律师在维护了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赢得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的尊重和认可。
“势”指的是律师要从高端切入市场。作为一名律师,其自身的定位非常重要。“好的定位决定地位,好的思路决定出路。”
律师的“名”则是在人力资本的基础上,通过媒体、通过律师业绩、通过公众的口口相传,所得到社会、公众、市场对律师的认可,是律师身上所附着的部分社会公共资源。律师的“名”需要有“知名度”、“美誉度”和“专业度”三个因素。仅有知名度没有美誉度无异于律师的“裸奔”,这是不可取的;仅有知名度和美誉度而没有专业度也是不够的,如有的律师因长期在媒体露“脸”而颇有“名”,但在媒体上露“脸”,靠得更多的其实是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对接的低技术含量的律师业务,这种准公益性行为所获取的“名”还需要有相应专业领域知识与技能、乃至律师个体的综合素质来支撑。
律师的“关系”一般包括律师与“官场”的关系,背后是“权力”这一最为集中的社会公共资源;与“老板”的关系,背后是最为优质的货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资本和资源;与媒体的关系,背后是公众舆论这一“社会公器”;与学界权威的关系,背后是某一专业领域的社会认可;与各种社会势力甚至黑暗势力的“关系”,背后是以某种反社会规则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资源。
显而易见,作为“关系”背后的社会公共资源,无论在质与量上又都远远超过所谓的“名”。因此,所谓律师有“才”的不如有“名”的,有“名”的做不过有“关系”的,这是符合社会基本规律的。一般情况下,“才”是“名”的基础,“才”与“名”又往往是“关系”的基础。
所以律师要做到的应该是夯实基础,修炼好“内功”,使自己既有专业技能与眼光,又具备良好的人文修养与智慧,更要具备从高端切入市场的眼光、胆识与智慧。律师唯有做到“优术、明道、取势”,方可最大可能地拥有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的品牌与社会影响力。
这些深刻透彻的分析,让我们感受到这是一个怎样富于智慧的律师。而接下来他对“有尊严的律师营销”的论述,再次强化了我们这样的感受。
“作为法律人、政治人与市场人的统一体,在社会资源有限的环境下,律师当然需要营销,才可能赢得市场、社会和业内的认可,才可能生存发展。” 吕良彪如是说,“我所要强调的,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该进行一种‘有尊严’的营销。这种尊严,体现在律师的心态与智慧中,体现在律师自身的尊严感与职业道德中。”
幽默的吕良彪用一句妻子跟他的玩笑话概括了律师的营销:“律师要善于勾引人家来勾引你!”那么,律师要如何“勾引人家来勾引你”呢?吕律师以先祖姜太公吕尚直钩钓鱼为例进行了生动论述,指出律师努力打造自己,要有值得人家勾你的资本;要有让人主动上钩的营销杀招,要充满人生的智慧,还要有“导师的状态”和“丫环的心态”。
保持一种谦虚和谦抑之心,不仅于律师职业有利,对律师的人生快乐也至关重要。吕良彪始终建议律师要努力培养出一种非功利性的爱好,给自己的心灵一片净土。
吕良彪律师向我们阐述了他对于打造律师品牌的心得:“律师影响社会打造品牌的基本模式有三:一是法律模式,即通过诉讼、非诉讼等律师法律职业的方式影响社会;二是政治模式,即律师通过成为或试图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以参与立法等其他方式参与宏观社会公共决策;三是文化的模式,即成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业务权威,或成为公众意见的领袖。”
吕良彪进京之初,深知自己缺乏足够的背景难以迅速接到大的法律业务,也不可能迅速成为政治人物,于是刻苦学习、勤于表达。进京不久,他即有幸得到江平、张思之等众多法学大师的赏识,多次与他们共同演讲;之后他在网络、报刊、电视上频频发表对时事的评述和对法律知识的讲解;通过学习,他发表了大量专业文章,进行了多场专题讲座,在业界和客户中赢得了信誉。这一切,夯实了他作为专业律师的良好品牌,并为赢得客户和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吕良彪尤其强调律师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要有“独立性”,即根据客户需要、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提供给客户,而不是一味迎合客户的意见;还要有“历史感”,律师的营销与法律服务都应该是经得起检验的,这样才会有不断的市场拓展。
现在,吕良彪不仅担任了许多高端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还担任了中国律师的门户杂志《中国律师》首任常年法律顾问,中纪委正在筹建中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法律顾问,他的百余篇论文、评论广为流传,并逐渐形成有一定体系的、创新的律师理论:以律师“三个代表”理论为核心的律师价值论以及律师影响力基础论、策略论,并拥有了一本《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名律师讲演录》演讲文集,以及若干部专著。
他每天工作十五个小时以上,足迹遍布全国各地,并把更多的法律技巧传授、教导给需要他的人们。他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EMBA班、总裁班进行授课;他接受雅虎网、赢在中国、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协函授中心、神州法学大讲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国际高峰论坛、中国中西部国际投融资高峰论坛等的邀请,讲授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公司治理》、《中国式PE的法律环境操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风险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直接投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投融资争议解决技巧》等;并参与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对话》、《赢在中国》、《法律讲堂》等栏目数十期的节目制作。他在成功营销自己、打造自己品牌的同时,也成功调处各类投资争议,标的金额达数十亿元。
先生之言:为律师行业呐喊
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理应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理应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吕良彪
二〇〇七年七月,吕良彪的演讲文集《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名律师讲演录》一书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书汇集了吕良彪近三年来在北大、清华、中国律师论坛以及国内外各类高端场合的近四十个演讲,法学泰斗江平先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先生分别为本书作序,刘桂明先生为该书作跋。这是法律出版社“名律师讲演录”丛书的第一册,此前法律出版社发行了江平、王利民、杨立新、陈瑞华的“法学家讲演录”丛书,这无疑是对一名律师莫大的肯定。翻开此书,那些振聋发聩的语言时时震撼着读者的心,让人对演讲的场景心驰神往:
“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理应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理应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中国律师业的瓶颈,在于中国律师社会影响力的低下,在于中国律师声音的不被倾听;律师的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与法律文化传统,律师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修养、行为与贡献。”
“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以宪法和法律规制权力的运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滥用导致的非法伤害。”
“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理应更多地听到包括律师在内的中国法律人的声音。”
“民主理应倾听少数人的声音,既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尤其后一重含义在中国长期被人为忽视,理应引起应有之足够重视。”“帮助佘祥林、杜培武们就是帮助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而成为公众眼中的‘坏人’;也许佘祥林、杜培武们身受刑讯逼供却无力辩白的昨天,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同样身受刑讯逼供而无力辩白的明天。”
“舆论集合分散的、个体的意见形成‘公众意志’,以私权利的合力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这才是法律的思维,这才是法治的思维。”
“媒体监督权力、揭露黑暗、倡导法治,其实都是体现着媒体制约权力的属性;而媒体的舆论导向、宣传教化,则表现媒体作为权力工具的属性;媒体监督的对象应该是一些‘社会公共资源’,其重中之重就在于最为集中的社会公共资源——权力。”
“学者为这个社会提供着一种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思想;记者记载和传播着史实;律师通过规则的力量对权力的行使说‘不’――在中国,要坚持思想的自由、传播的真实和对权力的制约,往往是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的——这三种人共同构成了民主法治的基石,他们是天然的盟友。”
“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准高低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结果。律师业理当自律,政府亦应给予必要的信任与宽容。”
……
江平先生在这本书的序言中这样写道:“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我们不能要求所有律师都做到,但许多律师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吕良彪也是其中一个,这是使我最感欣慰的。”
于宁会长认真阅读该书后,以书中的名言对书的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和提炼,赋予这些演讲一种厚重的历史感。于宁会长同时亲切地回忆了与吕律师交往的点滴,由衷地希望律师界能多一些像吕良彪这样勇于、善于发出自己声音的律师,则对于中国律师事业而言,都将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好事。刘桂明先生更是从律师文化的角度,对吕良彪的经历、表达、表现进行了高度评价。
在别人眼里,回归律师队伍的吕良彪一直都是命运的宠儿,但只有他自己知道经历过的苦与累。吕良彪是一个敢于面对现实、善于把握机会、严格要求、不断修炼自己的人。每次面对新的人生选择时,他都会更有精神,意志更坚强。
吕良彪曾这样说:“我不能确定自己将来能否获得多大的成功,但对我而言,成功就是不断地超越自我,做最好的自己。”我们强烈地感受到眼前这个人确实是个脚踏实地的理想主义者,是个勤于实践的思想者:
——他是一个和谐执业的践行者:倡导律师和谐执业的理念,在他的执业活动中,许多重大疑难案件都是诉讼开始,以各方协商解决结束;
——他是一个民主法治的传播者:兼任了不少公益性、学术性职务,对民主法治,对人权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有着自己独特而精到的见解并不懈地传播;在北大、清华、人大、法大、武大、北师大的专题讲座上,他激情满怀地向年轻的学子们展现了一个律师追求人生梦想的卓越,激励他们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去奋斗,去书写自己美好的人生。
——他是一个律师使命的思考者: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律师“三个代表”的价值论、律师影响力基础的“社会资源论”以及律师实现职业价值的“职业、政治、文化模式论”;
——他是一个法律技巧的教导者:他始终在以“导师的状态”和“丫环的心态”,在中央电视台,在北大、清华,在各类高端论坛,为来自全国的企业家及专业人士讲授各种法学前沿性的实务操作问题;
——他是一个中外司法的交流者:他曾应邀出访多个国家并受到中国总理温家宝、韩国总理韩德洙等政府首脑及知名法官的亲切会见,与许多国家政府官员、文化界和企业界人士进行广泛的交流。
在他看来,人生最终的价值在于觉醒和思考的能力,在于一种思考力、沟通力与执行力相结合的创造力,他愿意在一路前行的求索中,追求一种最高的人生境界。
在《律师的武功秘笈》这篇文章中,吕良彪谈到律师的境界,依层次分别为:知识的境界、技能的境界、经验的境界、智慧的境界、哲学的境界。
“哲学的境界应该是律师的最高境界。达到这种境界的律师,他们视律师事业为自己的人生追求;他们为彰显法治、维护人权、制约权力而奔走呼号;他们深刻理解并身体力行作为一名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职责;他们为解决社会纠纷、提供法律服务而孜孜不倦甚至殚精竭虑。他们的生命已经和所追求的事业融为一体。这样的律师也许不能打赢很多官司,也许不能为自身创造足够的物质财富,但这样的律师的存在本身就体现着一种律师最高的价值追求与境界,为这个世界提供了一种追求法治的精神楷模,其杰出的代表如施洋,如江平、张思之。某种意义上,律师是这个社会理性的不同声音的代言人,注定要发出与权力不一样的声音;律师是这个社会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言人,注定要让权力的掌握者在行使权力时感到不那么方便,不那么‘爽’——而这一切,也正是律师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整个采访过程气氛十分轻松,吕良彪律师风趣幽默的比喻把一个个问题剖析得明白透彻,转眼六个小时过去了,大厦川流不息的客人逐渐稀少,当我们走进夜色中,华灯闪烁、流光异彩的城市街道变得安静了许多。一路上,我们都在思索着、回忆着,耳边总有一种声音在回响:
“作为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律师理应有所思考——没有法治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土壤是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理应以符合法律人特性的、内敛而理性的方式有所表达;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理应有所呐喊——为自身权利而呐喊,为民主法治的进程而呐喊——这应当是一种悲壮而不应是无奈。律师的价值与尊严,也正体现于这种思索、表达与呐喊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