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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2009-7-5 23:25:08

律师,不仅仅关乎正义

——法治时代律师的价值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吕良彪 李疆涛[1]

律师职业的高贵,在于其兼具政治使命、法律技能、文化品味与商业运作于一身。

律师的政治价值在于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律师的法律价值在于提供合格的“法律产品”;律师的文化价值在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与专业知识分子的担当;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并提升社会整体价值。

法治社会的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天然地与社会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紧密相联,与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紧密相联,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相联。

 

——笔者

引言:律师,与正义有关

律师职业的高贵,在于其兼具政治使命、法律技能、文化品味与商业运作于一身。而社会职业分工视野下的律师,作为各种相互对立、冲突利益的代言人,似乎既代表正义又代表非正义,从职业的工具价值属性上具有某种天然的“品格分裂症”。“与邪恶为伍、为异端辩护”使律师这个职业容易为权力者所鄙视,为社会公众所诟病。然而正是赋予所谓邪恶与异端以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才可能彰显每一个人的尊严与权利——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每一个个体权利、具体权利的维护,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博弈,其实都是纠纷得以解决、权利得以实现、权力受到制约的过程,某种意义上也正是正义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律师即使在个案中成为“邪恶”的辩护人,其整体价值亦与正义有关。

一、律师的主体价值

(一)律师的政治价值在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

律师制度自产生以来,便被赋予强烈的政治意味,负有某种政治使命。这也是律师区别于会计师、医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本所在。作为民主土壤所催生的“异类”群体之一,律师在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这一人类社会的基本“博弈”中,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和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诉讼制度,律师的存在使“草民”得以向长久以来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权力说“不”。(其典型者如行政诉讼)

在此基础上,在公权力(政府)与私权利(百姓)发生冲突时,律师就成为一种自然的桥梁(律师成为权力的掮客即源于此种特殊职业价值),具有一种特殊的、天然的“减压阀”的功效与价值。(其典型者如奥运期间律师对社会矛盾的化解,拆迁工作中律师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沟通与说服工作,等等)

律师的政治价值还在于促进权力的依法运行和社会机制的自我完善。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或是作为法律顾问参与社会公共决策,或是通过各种媒体发出自己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声音,提出与“政府”不一样的意见,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民主理应倾听不同的声音,既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代言人,律师的神圣职责之一,便是制衡权力、制约政府等掌控公权力机关的行为,维护普通民众的自由和权利。

法治社会中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包括倡导宪政文化,挑战现行立法和社会制度中的违宪性:从收容审查制度废除过程中的“三博士上书”、四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河南省种子条例》的违法性进行审查到律师对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合法性提请全国人大审查等,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国律师对于催化具备自我修复、自我完善机能的和谐制度与文化建设的独特价值与有益尝试。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安全阀”与“减压器”的独特价值,也是律师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责与贡献所在。律师备受指责的所谓“专为坏人说好话”、“与政府站在对立面”、“得人钱财与人消灾”恰恰集中而生动地体现了律师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独特价值与使命: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弘扬诚信;倡导公平,实现正义。这不仅是律师的职业职能,也应当是律师的主体价值追求。

人类法治的实践告诉我们:“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与程序的推移逐渐降温”(托克维尔语)律师既代表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又成为权力与权利沟通最重要的纽带之一,成为平衡社会综合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

(二)律师的法律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产品

无论律师介入政治、经济或是文化领域,都应当而且只应当以法律的方式为之。律师可以立法建议或成为立法专家组成员的形式介入立法,可以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方式解决纠纷乃至介入公共性事件,可以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产品”,可以法律专业的身份与能力解读公共事件或传道、授业、解惑。总之,律师的法律价值与属性,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律师社会影响力的最基础方式。当律师以文学的方式创作畅销书,当律师以近乎“芙蓉姐姐”的非理性方式而非法律理性的方式介入社会公共事务,当律师俨然以某些群体的利益代言人自居时,这些所谓“律师”也就失去了律师的属性和价值。

律师的法律价值首先体现在诉讼当中:诉讼的本质正在于“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顾培东语)。在任何一种诉讼当中,律师成为当事人两造的代理人(中国等国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使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一种理性的程序下以公力的、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从而使正义得以实现,并且以一种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不仅保障着当事人乃至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且制约着公共司法权力的依法运行。民事诉讼中平等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律师的代理,与法庭一起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而行政诉讼正是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采取一种和平、具有严格程序要求的解决方式。否则,社会矛盾的累积必然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使社会的和谐最终成为“镜花水月”。

律师的法律价值还体现于非诉讼法律服务之中: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为共识,有人甚至将其称为“律师主导型”经济----虽有些夸张,但有着相当的合理性。无论政府以“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还是市场主体间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日益受到重视。而市场主体间日益丰富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上市融资、公司治理还是企业间的经济活动,律师所起着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越来越体现出律师的法律与经济价值。

(三)律师的文化价值在于作为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及专业知识分子的担当

律师天生就应该是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倡导一种法治文明:“与人文知识分子相比,律师更少情绪化更多理性判断;律师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他可能会钻法律漏洞,但前提是承认、尊重法律(最可怕的是连漏洞也不钻,直接视法律如废纸)。而与法学家相比,律师又更具有行动能力。”(林晓东先生语)思之先生主张律师“要议政,而非参政”。对此我并不完全赞同。参政并非限于国家机关相当级别的工作人员,无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是参与国家立法,只要以专业的力量介入社会规则的制定与变革,促进社会公共事件的解决,都是“参政”而非仅仅“议政”。这种“参政”或“议政”,既是律师以政治方式影响社会,也是律师作为社会公共知识分子的天职。

区别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律师倡导法治文明的政治职能,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价值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甚至学术权威,为社会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公共产品;二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乃至法治视角中的解读。

从“邓玉娇案”、“许霆案”,到“瓮安”、“石首事件”;从“彭水诗案”、“王帅案”,到“县委书记派公安进京抓记者”事件与“人肉搜索”… …社会公共事件,需要律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专业的声音、理性的解读。

从刑事辩护,到民商事代理;从企业投资并购,到破产重整;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到VIPVCIPOPE)业务… …都离不开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调查研究与业务实践。这也是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天职。

律师个体要努力成为有修养、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律师群体要形成富于自身特色的职业文化;律师要努力使以公平、正义、规范为基本价值理念的律师文化,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创造价值并节省社会运行成本

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创造社会价值。律师只有在提升客户价值的同时,才可能提升自身的价值。无论是为作为国有资本改革重点的“国企改制”,还是替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的“农村合作社”提供高端法律服务;无论是通过诉讼、仲裁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还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无论是通过破产、重整,还是并购、融资、上市……律师都以其合格的“法律产品”,为社会直接创造巨大的财富与价值。

律师的经济价值在于节省社会运行成本。除却通过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及行政赔偿诉讼等直接含有经济内容的诉讼实现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于国家社会经济活动以一种公平有序的方式运行,这种公平性、有序性以及安全性,使整个社会得以低成本运行,避免因无序而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律师的经济价值评判确实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单就律师的创收额而言,有“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之说。的确,一年做到千万律师费的律师凤毛麟角,但这与企业的年产值相比实在太可怜了。但我们也要看到,律师费实际上相当于生产企业的毛利润。以毛利百分之二十计,创收两千万的律师相当于年产一个亿的企业,而这律师费往往是由一个或几个律师创造的。因此,律师特别是优秀律师个体的经济价值显然是出众的。

律师费是也仅仅只是律师社会影响力的客观标志之一,本身并不能代表律师价值的全部。过于强调商业化、单纯数钱论英雄,实际上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极大贬低。而在成为“人生之道”以前,律师首先是一种生存之术。作为生存之术(尤其是艰难度日者的生存之术)时,律师的营销之“术”也就格外受到青睐,这也是这个浮燥时代的特色。于是乎,不仅律师做案件的本份成为一种营销术,不仅律师出书成为一种营销术,甚至有人主张并实践将“公益”也做为律师的营销术了。这让我深感悲哀。无论如何我都坚定地认为:“数钱论英雄”是对律师价值的贬低;“公益”沦为营销之术是律师的悲哀;“泛营销论”是对律师行业的庸俗化。

二、凝聚于律师的社会资源价值

一个群体、一个职业影响社会的基础,都是其所占有和支配的社会资源——无论是以货币的、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出来。凝聚于律师的、或称律师有机会得以支配的社会资源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律师的“人力资本”,俗称“才”,即律师及其团队自身的修养、能力。应该说,不同的律师社会影响力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个人魅力与专业能力乃至气度修养的差异。有“工匠型”适于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律师,也有“设计家型”可以为客户提供战略服务的律师;有适合做具体业务的“技术派”律师,也有更长于拓展业务、管理团队的“领袖型”律师;有成为客户办事员的“工具型”律师,有取得客户信任的“顾问型”律师,也有赢得客户尊重的“导师型”律师,还有与客户共同获得尤其是不正当利益的“伙伴型”乃至“狼狈型”律师。不同的能力与价值取向,决定了不同的律师的“才”,即人力资源。

律师之“才”包括三个层次:一曰“术”,即律师的专业技术,做事的能力。律师的专业技术唯有“实用”、“高端”、“稀缺”方彰显其价值。二曰“道”,即律师的人生智慧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律师不仅仅需要具备法律技术,“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善于沟通和解决问题,是律师之才更有重要的因素。三曰“势”,即律师所处的平台,包括在什么样的城市、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接触什么样的业务和人员,等等,决定了律师能够凝聚多少人力资本、社会认可与社会资源。

二是律师的“社会认可度”,俗称“名”,即律师得到市场认可并因此具备的声望。这种资源,是在律师人力资源努力的基础上,社会尤其是市场对于律师的认可,这种认可从财富价值的意义上是社会与市场将部分公共资源赋予给律师个体。这种社会公共资源无论在质与量上,都应该超过律师自身的人力资本。

律师之“名”需要“知名度”、“美誉度”与“专业度”;律师要出“名”,但务必要把握“出什么名”、“在哪出名”、“如何出名”。

三是律师的社会公共资源,俗称“关系”。这种“关系”,一般包括律师与“官场”的关系,与“老总”的关系,与各种社会势力甚至黑暗势力的“关系”。所谓“官场”其实就是指权力,一种最为集中、最为优质的社会公共资源;所谓“老总”,一般是有实力的市场主体的通称,既包括拥有巨大社会资源的民企老总,也包括拥有更大社会共同资源的国有资产成分的“老总”,背后是生产财富的资源——资本;各种社会势力乃至黑社会势力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他们以非法定的方式掌控着社会公共资源。显而易见,作为“关系”背后的社会公共资源,无论在质与量上又都远远超过所谓的“名”。

因此,所谓律师有“才”的不如有“名”的,有“名”的不如有“关系”的,其实是有其合理性甚至必然性的。一般而言,律师的“才”是“名”的基础,而“名”又往往是“关系”的基础。律师无“才”难以出名,即便出名亦难长久或深入;而律师的“名”往往是律师建构“关系”网,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基础。有的律师因长期在媒体露“脸”而颇有“名”,但在媒体上露“脸”靠得更多的其实更多的是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对接的低技术含量律师业务,这种准公益性行为所获取的“名”还需要有相应专业领域知识与技能乃至律师个体的综合素质来支撑。所以,律师要做到还是应该夯实基础,修练好“内功”,使自己既有专业技能与眼光,又具备良好的人文修养与智慧,更具备从高端切入市场的眼光、胆识与智慧。律师唯有做到“优术、明道、取势”(王宇语),方可最大可能地拥有社会资源,提升自身价值与社会影响力。

结语:律师的价值提升与价值观取向

吾养吾浩然之气。                               ——古语

律师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博弈的理性受雇佣参与者,是合格法律产品的共同生产者,其职责在于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而律师所代表利益的多元冲突,也决定了这个职业注定内部分化,注定与谎言相伴,注定时时面对罪恶、贪婪等人类劣根性。这也同时要求律师在价值观取向上,理应满怀光明与尊严。否则,律师这个职业将失去民意的基础,又无以幸免地面对公权力的本能压制,必将变得不堪与危险。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状况,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当前中国语境下法治的基本路径或重要特色,在于‘具体法治’,意即通过媒体集中广大而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公民意志,形成‘公众意志’,从而与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争,并最终改变不合理的现实规则,推动社会的进步。(孙志刚事件即是典型标本)”(吕良彪语)律师只有将自己融入法治的洪流,融入社会资源的主流并保持职业的理性与异议,其职业价值的提升方可具备不竭的动力。

律师天然地与社会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紧密相联: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律师是最重要的促进者之一;律师天然地与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紧密相联:律师作为权利维护者与社会理性异议者,总是努力保持着社会文化的自由与多元,从而使文化保持活力与创造性;律师天然地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相联:作为客户利益的代言人,只有提升客户价值的同时,律师自身的价值才可能得以提升。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完)

联系方式:李疆涛,13661035020attorneyljt@126.com

          吕良彪,13511072769llbnc@sina.com



[1] 吕良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仲裁员

  李疆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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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7-8 17:30:27

吕律师的思辩能力和深刻程度,当今律师界无出其右。

发表于2009-7-6 10:01:36

“律师风云”,我以为是在说美国的历任律师总统。。。。。汗!

发表于2009-7-6 10:00:25

哈,文章中的插图很有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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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 我以一个医生的名义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1、从2007年7月—2009年10月,在中国武汉发现大规模食品投毒,目击25、1000次。检出毒物370种以上。又发现药品54种,中药76含成分外毒物92种。其中标签注明丹麦、美国、德国、法国制造。奶粉属于荷兰、法国、新西兰、瑞士制造。有些构成一级谋杀 。中国VT播发含毒奶粉的广告扩大事态。在2008年5月,法国经国际结构检出300有毒食品.(武汉.)在中国由长期食用含毒食品、药品导致的健康状况:尿酸指标从1995年到2004年上升一倍. 癌症在20年发病率上升100%。胎儿畸形占7、5%。神经系统的损害致神经衰弱、高血压,在中老年人占80%。精神分裂发病率占世界首位。内脏损害发病率两次成倍上升。这不得不震惊人们。如此的投毒与用化学武器相当。行动有专业水准,是伪满州政府有日本血统的人,166万日本移民的后代和100万日寇后代共同完成。他们在中国的土地上残害中国人是罪大恶极。中国制造的商品进入世界,残害也进入世界。番茄酱第二国,在两批次检出25种毒物。所以推荐《直观检测方法》:用显微镜、卤素光源,观察一种物质在物理反应后的色线和带。先滴水可见不溶物质形态和显色,再分别滴高锰酸钾、氢氧化钠、盐酸,可见反应后的形态和显色。观察时调节焦距,在各层显示比重不同的物质,在周边有色线和带。 有化学基础的人可初步判断毒物和反应后的新毒物。能揭开人类灾难的秘密,为生存抗争!2、在2002年世界发现非典流行,引起世界的恐慌,许多人死亡、、、、、最终人类战胜了它。但是留下人为作案的痕迹。(1)非典不符合流行病学的规律:季节、地域、人群不能发生流行。(2)非典人和动物共患在时间不能发生。在实验室需要几次基因处理才得到。 在自然界需要(50年X几次)以上的时间.而且有前提条件。 (3)在世界流行非典被检出的基因正是实验室处理的不同阶段病毒。这一人类的灾难正巧在反恐时期。日本极力掩饰发生时间和首先使用细菌武器的国家。中国是抗击 典最隆重的国家。中国的医生异常活跃在世界舆论 。之后有翻版禽流感和猪流感。A-H1N1病毒被称没有季节性,跨地域传染。此时正是中国大规模投毒最严重时候并被揭露。如此的正巧不能排除人行为的灾难。而且病毒具有生物特性:没有完整的酶系统,不能离开生命体生长,向远离原宿主的人群流行。现在中国央视报道:甲型H1N1流行7个月,在世界的学校流行呈上升状态。所以建议:检验对比在世界流个行的病毒的基因。 锁定实验室查出罪人。全世界联合起来,完成人类使命,消除人类灾难!Regiserion medical man 20044214420106;degree number420196195609184845 Fax0086-027-87458961 reportd people wangxinxin In 31 dctomber 2009 on wuhan the china 检出:大米含7种毒物,小麦粉含5种苯化物、4种化工粘合剂, 占45%以上。食用盐有87种毒物和25种放射性物质(高和中放射)6种。食用油含16种毒物和6号汽油。白糖含8种毒物,其中有致精神分裂的毒药。降压药含32种毒物和放射性物质.在2009年8月7---11日,对水检查5次分别:含毒物4种;12种;40种和一种透明袋状生物;6种;17种。后又检出水毒物达59种。 这里告诉人们:我是在传说的北斗星。现在北斗星已经被日寇击毁。但我仍在为中华民族复兴。我号召:在全世界的华人和世界人民一起为人类生存抗争!每个受害人和国家都有索赔的权力。关注中国政府。 在中国武汉现代语:1日裔定义的反革命不犯法,反对盗窃科技成果和抢劫大宗房产。2/大功臣是个大钉子,他在我们动不了他的女儿——中国最后皇帝(伪满为男) 3/反恐最大成果是导弹攻击民宅和北斗星。4/在世界最大的消音器是谋杀和蒸发(最近一个是卓林)。5/能犯罪的人有才,功能最多/最强。6/公仆,最响亮和美妙的名字。他们是流氓也不犯法。财政是后盾 7/改革成果判死。刑不逮捕。名利双收。8/市长宣布:对有暴力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由中级公安局执行。旁观者说:新任务,暗杀反革命可以当烈士!书记道:在法律之上,是保证绝对领导。8/日本专家搞‘循环经济’,狂挖狂盗陵园(远古皇帝、秦、汉、唐、明),彻底革死人的命。清代是无产阶级例外。10/非常状态:梁光烈国防部长雄赳赳扛着三八枪和高射炮,与两战败国(日本、泰国)谈战略防务和军事合作。11/中日战略互惠:中国给油田和生命。日本给化学武器和种族侵略。还有多少战略互惠? 案犯之一:咸宁第一书记既曹承志长兄,日军复仇潜伏者后代,在汉指挥暴力/投毒谋杀。先后在汉口奥尔马,洪山马房山打死两名妇女,用财政款了案。狂言:劳动人民当家做主人。(日军将军勤务兵的孙女,长孙为潜江凶犯的指使干部,其父生前空军付师职)。该集团犯有23项罪。案犯之一:原武空政委康星火的儿子(日裔)与15军增编日裔,有组织做乱武汉,抢劫谋杀/投毒嫁祸/国际流氓。与听命伪满州国日裔后代指令的武汉城投人吴经文等及日裔奸商雷开阳,作案达6年有余,致死伤14人,4千人生命受威胁。同案犯二溜子(付军级)的女儿用无限的“功能”成为张万年的“孩子”。接受“黄麻”(日裔)指令,在休干所投毒超430次,与市场投毒同步。犯有17项罪。刘亚洲为李先念女婿(日裔),期间多次到武汉坐镇投毒。案犯之一:杀害爱国人士张采新(洪山中学书记)及女儿(西安农技人员)的凶手的指使者,颠覆中国政府的日裔,指令日本移民农业技术人员研究毒害中国人的食品。该研究所18人被谋杀。上二人是揭露罪行的人被杀,目击谋杀的人被灭口。住所地人许多人知情,为此成为导弹攻击的目标。案犯之一:吴星月(计划代号)有军委直派,整容人日裔到武汉实现军人价值观。60日谋杀暴力投毒45次,加实施多起流氓案。完成导弹攻击民宅,击毁北斗星。被谋杀人是:挽回2亿军私财产/推动国家全面立法/有序发展经济/开展反腐败/系统兴建水利的创导人。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的发明人,针对此人的谋杀已耗纳税人的钱超2万亿。总策划为伪满州国的核心集团(日裔),暗杀是惯用手段,一军队历史案毒杀致死58人(含儿童和胎儿),受害人达1445人,其中小学生1256名(空小/八一),无一归案。此次保护死刑犯,免捕免抓的是徐才厚(日裔又名吴斌负7命。天安门事件领兵入京的头目)。80年代老干部状告武汉面粉和水果投毒,时任武汉市长的吴官正的爪牙也参与此大规模的投毒和暴力谋杀。在武汉每年有超70万人因病死于非命。在大陆中国法轮功组织被打击取缔,清龙帮受保护派遣。日裔在武汉的投毒,食品标注产地涉及23省/市,中国商品进入世界1/2的国家。毒物作用分为细胞毒/免疫毒/神经毒,形成疾病结束生命。有的毒物为低毒造成器官梗死死亡。(三鹿奶粉事件)/DIC(清朝赐毒物100%死亡)/窒息(如喉头水肿)等等均构成种族残杀和灭绝罪。从规模/范围/参加人身份,实际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延续。为此每个人和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抗毒和抗战。行动起来,查毒/排毒,在国际诉诛法律为生命和平而战! 在湖北特别提到傅传作,洪湖人。该犯生前陷害9名高级干部(含救命恩人贺龙),军队历史案在汉主犯,流氓成性。其子女多次到汉组织投毒及暴力谋杀。包括八一聚会/无星月计划。让受害人残害受害人,在实行灭口。参加人达三军兵种。人们应当清楚知道:在中国的4股日本势力接受中国境外(日裔)指令,制造人类的灾难!世界灾难让世界知道!www.bdkjz.x.com 科技支持 尽快实现真普选利国利民香港五区公投是民众民主政治的呼声,利国利民。1)没有超出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力。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选举法,确认公民投票的真正效力。3)没有公投法是中国法制的局限,在宪法中没有禁止公投法的制定。否认公投的合法性就是剥夺宪制性权力。香港应当实行中国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