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纪念张思之?
——律师要有“感恩之心”、自律之德与专业之能。 ——作者
——律师有三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 ——江平
刚才下去集体合影的时候,大厦的保安过来阻拦——个中缘由想必大家心知肚明。这样的时候,我们是要发挥律师的“本能”,跟保安辩论我们照相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还是先照了再说呢?显然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后者——这样,保安履行了他的职责,我们也成功地照完了相。——当今中国的语境下,其实我们最需要的就是先做起来、做下去,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坐而论道的基础。
今年《律师文摘》的年会以“纪念张思之”为主题,我始终在思考这样几个问题:张思之对中国律师的意义何在?包括张思之在内的中国律师对于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意义何在?究竟什么是我们纪念张思之的最好方式?
张思之对于中国律师事业意味着什么?见仁见智,大家都会给出精彩的答案。江平先生去年年底在庆祝思之先生八十寿辰的时候提出“思之精神”,我更希望以“思之风骨”来表达我对思之先生价值的归纳。这种“思之风骨”首先表现为思之先生身上那种中国律师的职业价值、职业精神与职业智慧。
提起思之先生,人们常用八个字形容“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果真如此吗?!诉讼理应体现社会正义——诉讼的结果体现正义,诉讼的程序展示正义的过程。也许思之先生所辩护的案件诉讼结果的不如意在某一社会历史环境下是注定的,但思之先生在这样一起起案件中难道不正展示出社会与历史的正义吗?!
我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我以为,思之先生所代理案件的过程,正体现出律师应当具备的这一核心理念和价值。
思之先生在执业过程中的理性、低调、始终以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最基本原则,正体现出律师应当具备的最重要的职业操守与职业精神。与思之先生审慎司法评论的习惯相比,我们那些为自己扬名而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的律师们,不仅自身行为如“芙蓉姐姐、芙蓉姐夫”般可笑,也与律师的职业精神与职业操守背道而驰。
托克维尔说:所有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度的推移而淡化。先生所辩护的案件,绝大部分属敏感的政治案件,但在此过程中,先生始终坚持以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方式与智慧参与其中,始终坚守着法律人的原则与底线。而与之相比,我在某些敏感案件中看到的通篇充斥政治、文学乃至人身攻击式语言的代理词,实在令律师蒙羞。
从思之先生身上,我深深感受到中国律师至关紧要也相当稀缺的几个东西,那就是:“感恩之心”、“自律之德”与“专业之能”。
包括张思之在内的中国律师对这个时代、这个社会又意味着什么?
思之先生一贯主张律师要议政而不参政,对此我不完全苟同。
一方面,律师作为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为这个社会注入一些理性的法律思维,理应以法律人特有的严谨、理性、内敛和节制,有所思索、有所表达、有所呐喊。律师不应是“明星”,特别不应是“政治明星”。明星效应与律师职业本身的边缘性与谦抑性是不相容的。
另一方面,律师作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在保持其职业边缘性与谦抑性的同时,要通过成为或试图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参与国家立法及宏观决策等方式参与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其核心意义在于律师参加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掌握和运用影响社会这一过程。这一点,在座的斯伟江律师以及北京的秦兵律师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也为中国律师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当然,律师更为根本的,是为社会提供包括诉讼与非诉领域内的法律服务,以法律职业的模式影响社会。包括为利益冲突的双方提供立论完全相矛盾的法律服务,这也使律师这一职业注定具备天然的分裂症,然而社会的正义也正通过这种个性的博弈得以实现。所以,我对才亮律师认为给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不是律师这一论断是不敢苟同的。
我很欣赏蒲志强律师前几年跟我说过的话,他说:良彪呀,咱们现在有车有房,生活无忧,可以也应该做些咱们想做、应该做的事情。在此,我想纠正一个错误的认识,公益律师、维权律师绝不等于穷光蛋律师,绝不等于需要依靠我们成立的所谓基金才能生存的律师。我绝不主张律师饿着肚子做公益、忍受贫穷去维权——事实上,这样的律师也是不可能做好此项事业的——律师应该在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价值。
思之先生体现了中国文人“士”的气节,“思之精神”理应得以传承。
但凡与思之先生接触过的人,都深知先生面对不公时溢于言表的愤慨,如先生所言:律师在面对违法犯罪和社会不公时不表达自己的愤慨就是一种失职。而先生在日常待人接物的谦和、周到与优雅,时时让人如沐春风。这体现出一种中国知识分子的修养与气度,一种“士”的气节。
江平先生在纪念思之先生八十寿诞暨执业五十周年的庆典中总结出“思之精神”,即“鞠躬尽瘁的服务精神”、“人文关怀的维权精神”、“宁折不弯的抗争精神”。正是这种“思之精神”,使思之先生当之无愧地成为伟大的律师。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思之先生不是神,不需要我们过度的仰视;而思之先生乃至中国律师,对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尚不如人意,亟待提升。会议开得很热闹,但我也注意到,似乎年年来参加活动的律师朋友,都是那么些人,鲜有成功的商业律师。何以如此,是不是也需要我们在座的各位朋们正视某些东西呢?我们不能自我陶醉,不能自说自话。我们要做的,是秉承这样一种“思之精神”,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坚持下去。向前走,我们就一定会有希望。
我还想说,思之先生一生坚持为“异端辩护”,但并不意味着先生是所谓自由主义者,先生的风骨、品行与主张,让我看到的是一个坚定而令人尊重的理想主义者,一个务实的实践者。
最后,我想朗诵江平先生在给我的文集《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名律师讲演录》序言中的一段话与各位共勉:“律师有三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法治的昌明,自律师的奋斗始。“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