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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法》?
2009-5-20 0:25:23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法》?*

一、《律师法》首先要为律师正名
  在任何一个国家,虽然同作为专业人士,但律师却不可能等同于会计师、医师等,这是因为律师在国家的政治架构和政治生态中都必然居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在国家制度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对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仅有一种维护的义务,还有一种监督的职能。这种地位、价值和职能,必须通过作为律师根本大法的《律师法》予以明确。因此,建议《草案》第二条关于律师的定义中要加上“维护‘和监督’法律正确实施”,以明确律师独特的政治权利和功能,实现权力制约和人权保护,使公、检、法、司、律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原则和体系更趋科学。
  (另:第二条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改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多逻辑上更周延和准确些,因为“委托人”涵盖了诉讼和非诉业务的客户。)
  
二、《律师法》理应是权利本位的律师法
  加强管理,还是更应该保障权利?这是律师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韦伯说过:当我们从制度的层面无法评判时,就应该从价值层面予以考量。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控制从公民的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法治社会的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其实是代表委托人的权利,在走向权利本位的过程中,《律师法》理应坚持不懈地坚持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出发点的基本原则,理应坚定不移地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
  在这样的视野下,解读《律师法》条文,感觉有很多问题:
  其一,律师执业权利规定得很美,做起来很难
  1、《草案》第三十条,关于律师辩护的功能,仍然将程序性辩护排除在外。法治理念某种意义上就是程序理念,律师没有法定对程序的辩护权岂非笑话?!
  2、《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的不被监听,但却附加了条件“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这其实是在立法条文中否定了立法价值。何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难道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所在都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吗?!这种“安全措施”究竟针对的对象是谁?
  3、《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律师的案卷材料摘抄复制权,但其对象居然是“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那么,证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其他不支持起诉的材料和证据呢?侦查、检察机关不收集、隐匿甚至毁损这些证据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以及委托人的法定救济措施何在?
  4、《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缺乏相关的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为基础。这不仅仅是律师的困惑,是当前司法权威匮乏的表现。
  5、《草案》第三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律师的法庭言论免责权,但其后的但书规定“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太容易被滥用而使律师这一权利流于形式。
  该条款为保障律师权利,还规定了对律师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要在24小时内同时通知所在律所和律协。通知律所和律协作为法律条款规定实无必要,作为一种工作制度规定即可。如在法律中规定,似可比照人大代表的特别保护。
  6、《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保密的义务,其实同时也应该是律师保密的权利。这一条款有一个但书规定“但是,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一条款看起来很合理,但却伤害了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即使追求了个案的正义,也在相当程度上动摇了律师制度、辩护制度的根基。
  其二,对律师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失度
  1、《草案》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条件之一是“品行良好”。但什么是品行良好?这很容易沦为一个新的口袋条款。对于哪些情况下不能授予律师资格、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律师执业资格,《律师法》相关条款都有具体规定,这个口袋条款理应取消。这种条款对律师而言好看不中用,但用于收拾律师却再方便不过。
  2、《草案》第八条规定的律师执业特批制度,显然是一个赤裸裸的寻租条款。中国律师人才不够,可以加速培养嘛;中国律师需要专家指家,可以请他们担任专家嘛;为什么非要把没有经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整成律师呢?
  3、《草案》第九条规定关于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问题,如果他们是被迫的呢?我觉得这里倒应该加一个但书条款。
  4、《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律师利益冲突案件代理的回避问题。律师的回避是有必要的,但这种回避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回避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法律规定也不应是禁止性的。我建议在此条前加上一个律师应尽的告知义务,如委托人经告知后仍然委托的,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但要考虑建立某些特殊的制约性条款。
  5、《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律师从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代理、辩护业务,这一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此种情况下需要防止的应该是离任法官检察官利用原职务之便的问题,那么一大批从穷乡僻壤的法院辞职来到北京执业的律师,他们有可能利用先前形成的职务便利吗?合理的规定应该是原辖区范围内一定时期甚至永久的执业回避;二是没有规定在原辖区(至少是原法院)范围内永久不得从事诉讼、仲裁业务的规定。
  6、《草案》实实在在地加强了对律师和律所的管理,特别是处罚,但应做到过罚适当。例如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停业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执业场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过罚失当的。


三、《律师法》的修改应具全局性、中立性
  《律师法》理应作为一个国家中宪法性立法,其制定、修改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必须坚持全局性、中立性与科学性。律师的代理、辩护权与三大诉讼法及公、检、法机关各自解释、文件、规定和习惯性工作程序的衔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相关机关、部委规定的衔接。所以,《律师法》的修改理应与三大诉讼法的修订,与各相关机关法律性文件的制定相配套。这注定是一个各种权力与利益斗争达成妥协的结果,注定是各种声音交织共同发出的声音。《合同法》、《公司法》立法相对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专家立法。与公、检、法等强势机关相比,司法显然是弱势的,这种情况下专家立法更有其独特的重要价值。



*本文系根据2007810作者在“《律师法》修改专家论证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为众多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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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1-25 11:05:03

赞同,但已通过的律师法好像没有太关注这些有道理的意见。以致实施一年有余,仍无法实质解决“三难”问题。

发表于2009-5-20 11:13:20

律师法挺好的,关键是实践不了,没用,就一纸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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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 我以一个医生的名义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1、从2007年7月—2009年10月,在中国武汉发现大规模食品投毒,目击25、1000次。检出毒物370种以上。又发现药品54种,中药76含成分外毒物92种。其中标签注明丹麦、美国、德国、法国制造。奶粉属于荷兰、法国、新西兰、瑞士制造。有些构成一级谋杀 。中国VT播发含毒奶粉的广告扩大事态。在2008年5月,法国经国际结构检出300有毒食品.(武汉.)在中国由长期食用含毒食品、药品导致的健康状况:尿酸指标从1995年到2004年上升一倍. 癌症在20年发病率上升100%。胎儿畸形占7、5%。神经系统的损害致神经衰弱、高血压,在中老年人占80%。精神分裂发病率占世界首位。内脏损害发病率两次成倍上升。这不得不震惊人们。如此的投毒与用化学武器相当。行动有专业水准,是伪满州政府有日本血统的人,166万日本移民的后代和100万日寇后代共同完成。他们在中国的土地上残害中国人是罪大恶极。中国制造的商品进入世界,残害也进入世界。番茄酱第二国,在两批次检出25种毒物。所以推荐《直观检测方法》:用显微镜、卤素光源,观察一种物质在物理反应后的色线和带。先滴水可见不溶物质形态和显色,再分别滴高锰酸钾、氢氧化钠、盐酸,可见反应后的形态和显色。观察时调节焦距,在各层显示比重不同的物质,在周边有色线和带。 有化学基础的人可初步判断毒物和反应后的新毒物。能揭开人类灾难的秘密,为生存抗争!2、在2002年世界发现非典流行,引起世界的恐慌,许多人死亡、、、、、最终人类战胜了它。但是留下人为作案的痕迹。(1)非典不符合流行病学的规律:季节、地域、人群不能发生流行。(2)非典人和动物共患在时间不能发生。在实验室需要几次基因处理才得到。 在自然界需要(50年X几次)以上的时间.而且有前提条件。 (3)在世界流行非典被检出的基因正是实验室处理的不同阶段病毒。这一人类的灾难正巧在反恐时期。日本极力掩饰发生时间和首先使用细菌武器的国家。中国是抗击 典最隆重的国家。中国的医生异常活跃在世界舆论 。之后有翻版禽流感和猪流感。A-H1N1病毒被称没有季节性,跨地域传染。此时正是中国大规模投毒最严重时候并被揭露。如此的正巧不能排除人行为的灾难。而且病毒具有生物特性:没有完整的酶系统,不能离开生命体生长,向远离原宿主的人群流行。现在中国央视报道:甲型H1N1流行7个月,在世界的学校流行呈上升状态。所以建议:检验对比在世界流个行的病毒的基因。 锁定实验室查出罪人。全世界联合起来,完成人类使命,消除人类灾难!Regiserion medical man 20044214420106;degree number420196195609184845 Fax0086-027-87458961 reportd people wangxinxin In 31 dctomber 2009 on wuhan the china 检出:大米含7种毒物,小麦粉含5种苯化物、4种化工粘合剂, 占45%以上。食用盐有87种毒物和25种放射性物质(高和中放射)6种。食用油含16种毒物和6号汽油。白糖含8种毒物,其中有致精神分裂的毒药。降压药含32种毒物和放射性物质.在2009年8月7---11日,对水检查5次分别:含毒物4种;12种;40种和一种透明袋状生物;6种;17种。后又检出水毒物达59种。 这里告诉人们:我是在传说的北斗星。现在北斗星已经被日寇击毁。但我仍在为中华民族复兴。我号召:在全世界的华人和世界人民一起为人类生存抗争!每个受害人和国家都有索赔的权力。关注中国政府。 在中国武汉现代语:1日裔定义的反革命不犯法,反对盗窃科技成果和抢劫大宗房产。2/大功臣是个大钉子,他在我们动不了他的女儿——中国最后皇帝(伪满为男) 3/反恐最大成果是导弹攻击民宅和北斗星。4/在世界最大的消音器是谋杀和蒸发(最近一个是卓林)。5/能犯罪的人有才,功能最多/最强。6/公仆,最响亮和美妙的名字。他们是流氓也不犯法。财政是后盾 7/改革成果判死。刑不逮捕。名利双收。8/市长宣布:对有暴力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由中级公安局执行。旁观者说:新任务,暗杀反革命可以当烈士!书记道:在法律之上,是保证绝对领导。8/日本专家搞‘循环经济’,狂挖狂盗陵园(远古皇帝、秦、汉、唐、明),彻底革死人的命。清代是无产阶级例外。10/非常状态:梁光烈国防部长雄赳赳扛着三八枪和高射炮,与两战败国(日本、泰国)谈战略防务和军事合作。11/中日战略互惠:中国给油田和生命。日本给化学武器和种族侵略。还有多少战略互惠? 案犯之一:咸宁第一书记既曹承志长兄,日军复仇潜伏者后代,在汉指挥暴力/投毒谋杀。先后在汉口奥尔马,洪山马房山打死两名妇女,用财政款了案。狂言:劳动人民当家做主人。(日军将军勤务兵的孙女,长孙为潜江凶犯的指使干部,其父生前空军付师职)。该集团犯有23项罪。案犯之一:原武空政委康星火的儿子(日裔)与15军增编日裔,有组织做乱武汉,抢劫谋杀/投毒嫁祸/国际流氓。与听命伪满州国日裔后代指令的武汉城投人吴经文等及日裔奸商雷开阳,作案达6年有余,致死伤14人,4千人生命受威胁。同案犯二溜子(付军级)的女儿用无限的“功能”成为张万年的“孩子”。接受“黄麻”(日裔)指令,在休干所投毒超430次,与市场投毒同步。犯有17项罪。刘亚洲为李先念女婿(日裔),期间多次到武汉坐镇投毒。案犯之一:杀害爱国人士张采新(洪山中学书记)及女儿(西安农技人员)的凶手的指使者,颠覆中国政府的日裔,指令日本移民农业技术人员研究毒害中国人的食品。该研究所18人被谋杀。上二人是揭露罪行的人被杀,目击谋杀的人被灭口。住所地人许多人知情,为此成为导弹攻击的目标。案犯之一:吴星月(计划代号)有军委直派,整容人日裔到武汉实现军人价值观。60日谋杀暴力投毒45次,加实施多起流氓案。完成导弹攻击民宅,击毁北斗星。被谋杀人是:挽回2亿军私财产/推动国家全面立法/有序发展经济/开展反腐败/系统兴建水利的创导人。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的发明人,针对此人的谋杀已耗纳税人的钱超2万亿。总策划为伪满州国的核心集团(日裔),暗杀是惯用手段,一军队历史案毒杀致死58人(含儿童和胎儿),受害人达1445人,其中小学生1256名(空小/八一),无一归案。此次保护死刑犯,免捕免抓的是徐才厚(日裔又名吴斌负7命。天安门事件领兵入京的头目)。80年代老干部状告武汉面粉和水果投毒,时任武汉市长的吴官正的爪牙也参与此大规模的投毒和暴力谋杀。在武汉每年有超70万人因病死于非命。在大陆中国法轮功组织被打击取缔,清龙帮受保护派遣。日裔在武汉的投毒,食品标注产地涉及23省/市,中国商品进入世界1/2的国家。毒物作用分为细胞毒/免疫毒/神经毒,形成疾病结束生命。有的毒物为低毒造成器官梗死死亡。(三鹿奶粉事件)/DIC(清朝赐毒物100%死亡)/窒息(如喉头水肿)等等均构成种族残杀和灭绝罪。从规模/范围/参加人身份,实际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延续。为此每个人和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抗毒和抗战。行动起来,查毒/排毒,在国际诉诛法律为生命和平而战! 在湖北特别提到傅传作,洪湖人。该犯生前陷害9名高级干部(含救命恩人贺龙),军队历史案在汉主犯,流氓成性。其子女多次到汉组织投毒及暴力谋杀。包括八一聚会/无星月计划。让受害人残害受害人,在实行灭口。参加人达三军兵种。人们应当清楚知道:在中国的4股日本势力接受中国境外(日裔)指令,制造人类的灾难!世界灾难让世界知道!www.bdkjz.x.com 科技支持 尽快实现真普选利国利民香港五区公投是民众民主政治的呼声,利国利民。1)没有超出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力。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选举法,确认公民投票的真正效力。3)没有公投法是中国法制的局限,在宪法中没有禁止公投法的制定。否认公投的合法性就是剥夺宪制性权力。香港应当实行中国宪制。